因撤销实习生登记考核 温州市律协在省内首成被告
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浙江省首例状告律师协会行政上诉案件,据了解,这是律协首次在浙江省内成为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2015年1月16日,温州市律协作出温律协[2015]2号决定,认定张某不符合实习登记条件,撤销其实习登记及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张某不服,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1月15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温州市律师协会作出的“撤销决定”不属于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张某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律师协会虽然是自律性组织,但其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履行“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的职权时,则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这有别于律师协会行使其章程规定授予的自律性管理职权的情形。本案中,温州市律师协会正是基于此条规定作出“撤销决定”,确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且该行政行为对张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据此,今年1月27日,温州中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在当前社会管理中存在着大量类似于律师协会的行业专业组织。这些专业组织一方面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存在,另一方面他们又承担着各自专业领域的公共管理职能,其作出的管理行为往往会对公民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此次温州中院审理的张某诉温州市律师协会一案是我省第一例公民状告律师协会的行政案件。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温州中院从律师协会管理行为的角度而非简单从其组织性质认定其“撤销决定”属于行政行为且具有可诉性,并最终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裁定并指令继续审理,从而构建起了行业专业组织中公民或组织合法权利的法律保障线,为此类公民或组织打开了司法救济的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