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政府新闻办批文·浙新办[2008]17号

  • 龙湾区唯一具有新闻发布资质网站

  • 温州市第一批文明网站

  • 温州市网络文化协会理事单位

  • 市级青年文明号参赛岗

微信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新闻热线:0577-86966000您所在的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龙湾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外埠报道  ->  外埠报纸 -> 正文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 龙湾法院作出浙江首例处罚决定

2016年03月11日 09:32:23来源:温州商报字体:

  

  商报讯(通讯员龙轩)妇女节当天,龙湾法院依据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性内容的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据悉,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浙江地区发出的首例处罚。

  去年7月21日,叶某向龙湾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丈夫张某常无故限制其人身自由,且有殴打行为,最近一次家暴发生在2015年7月20日。同年8月4日,叶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龙湾法院审查后于8月6日作出禁止张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叶某的人身保护裁定,有效期为三个月。此后,张某提出了复议申请,但被驳回。在一个月后,叶某离婚诉求因双方感情破裂证据不足被驳回。

  今年1月29日,叶某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称张某仍有殴打、威胁、跟踪、骚扰、诬陷、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要求予以人身安全保护。当天,龙湾法院同意了叶某的申请,并向当地区妇联、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三家单位协助执行。

  3月4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两人的离婚案,并将作定期宣判。谁料,3月7日,张某在叶某工作单位门前纠缠,叶某无奈报警。3月8日上班时间,张某又到叶某单位门口蹲守,叶某经同事告知后不敢上班。由此,3月8日下午,叶某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张某的行为予以处罚。

  法院审查认为张某行为违反了人身保护令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规定,对其处以500元的罚款,并将罚款决定书送达于张某。

  此次的罚款决定书系《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龙湾法院第一次依据该法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据了解,也是浙江首例。

  

 

[编辑: 张漫韵] 
关键词:温州商报
分享到:

龙湾新闻网官方【微信】【微博】

参与龙湾新闻网微信、微博进行新闻互动

微•龙湾

阅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