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丢圆珠笔致女生左眼残疾 法院:校方担责30%
温州网3月1日(记者戴玮通讯员鹿轩)原本是同学之间的嬉戏打闹,拿起圆珠笔丢向后排女生的那一霎那,男生一定不会想到自己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3月1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7年前的校园意外事故,事故中的女生左眼落下残疾。
一个丢笔的小动作闯下大祸
事情发生在7年前,女生小林和和男生小朱是温州一所中学的同班同学,当时两人都只有15岁。
2008年6月23日,一届英语复习课上,坐在前排的小朱上课时转身靠于后排小林及同桌小陈的桌子上,后排的小林和小陈提醒小朱未果,小林便和小陈在小朱的衣服上画线。小朱一回头就把手上的圆珠笔扔向了小林,不料正好击中了小林的左眼球……
经医院诊断,小林的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屈光不正。当天医生就进行了了手术,直至同年7月4日出院,左眼视力仍未恢复。2009年8月14日,经鉴定小林的左眼经手术治疗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事发后,男生小朱的父母支付了1.5万元的医疗费,但因索赔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同年12月8日,小林将小朱、小朱的父母、学校起诉到了法院。
2010年3月31日,小朱的父母、学校方愿意再支付小林2.4万元的医疗费,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小林撤回了起诉。
眼疾治疗多年未果伤势加重家属起诉
小林的左眼虽然做了手术,但是这几年辗转各大医院就医未见好转。
2014年11月19日,小林的父亲再次委托鉴定机构对小林的左眼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评定。鉴定机构认为,小林系外伤致使左眼球萎缩,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
小林是在学校上课期间,被同学弄伤眼睛的,虽然调解之后小朱的父母支付了2.6万元医疗费,但就后续的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小林的父母多次找到小朱的父母、校方协商均无果。
2015年8月17日,小林再次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将小朱、小朱的父母、学校起诉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70.69万余元。
男生承担50%责任校方承担30%责任
庭审中,男生小朱一方提出案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2009年小林受伤后第一次进行司法鉴定时已经开始计算时效,到2015年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鹿城认为,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是催促当事人及早行使其诉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单纯为设置门槛将当事人的诉求拒之门,不存在案件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
事发时虽然男生小朱未满18周岁,但是其应当知道将笔扔向小林可能导致其受伤,其向小林丢笔的行为最终导致了对方受伤,应当承担其事故50%的责任。
事故发生在上课时间,学生尚在授课教师的管控范围内,相对于课间,学校应负有更为严格的管理与保护义务,而老师并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法院认定学校承担30%的责任。
虽然小林是受害人,但是基于其在小朱的衣服上画线,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其承担20%的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男生小朱已经成年,而且已经参加了工作,结合在案证据,鹿城法院一审判决小朱赔偿小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4.99万余元。判决学校赔偿10.55万余元。至于受害人小林后续治疗可能产生的费用,法院认为待实际发生后可再行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