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她面对家暴有了安身之所
温州网讯 昨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在这部法律中足足采纳了八条“温州经验”(详见温州晚报昨日报道《<反家暴法>融合八条‘温州经验’今起执行》)。这意味着在法律“出炉”之前,温州受家暴迫害者就已经有了温州版“尚方宝剑”的保护。昨天,一名家暴受害者向记者讲述了她的经历,因“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这一“温州经验”,她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益终得保全。
曾一年遭遇至少四次家暴
受害者傅婵(化名)今年51岁,家住瑞安陶山某村。采访时,谈及遭受家暴的经历,她多次泪流不止。
傅婵22岁时嫁给村民唐某某,后育有二女。她告诉记者,约在2013年时,她发现唐某某有了外遇,当与唐某某“摊牌”之后,她的噩梦就开始了。她说,唐某某从2014年开始外出打工,其间每次回来都要对她拳脚相加,整整一年揍了她不下四次,大女儿曾帮忙劝架,也惨遭殴打。因经历太过痛楚,傅婵清楚记得每次家暴的时间:“7月15日打了我第一次,7月29日第二次打我,9月29日他外地回来又打我女儿……”
为了找到解决之法,她开始在电视上看普法节目。终于,在2015年2月7日,唐某某再一次向她挥起拳头时,她试着拨打了110,家暴终被民警制止。在这次家暴中,傅婵受伤最严重,脚踝和手腕等多处受伤。但她却有了新的收获:“民警告诉我,说我可以起诉离婚,伤情鉴定资料和他们的出警记录都可作为家暴证据。”随后民警带她做了伤情鉴定。
“保护裁定”保住了应有财产
2015年2月中旬,傅婵向瑞安市人民法院陶山法庭提起诉讼离婚,3月初正式开庭审理,除了起诉离婚,她还提出希望能得到人身和财产的保护。陶山法庭庭长薛箴言说,经审查一系列证据,法庭认为唐某某殴打傅婵的事实客观存在,当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意味着傅婵有了一纸“保护令”。
这“护身符”包括三块内容:1、禁止唐某某殴打、威胁傅婵;2、禁止唐某某骚扰傅婵;3、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唐某某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这第三条最为特别,是瑞安法院首次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范围,从人身权益拓展至财产权益。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唐某某在六个月内施暴,或变卖、处理两人共有财产,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于,傅婵有了半年安生日子。
对傅婵而言,最重要的还是第三条规定。原来,夫妻俩有一处共同房产,房产证上只写着唐某某一人名字。当得知傅婵要起诉离婚时,唐某某就说,傅婵如与他离婚,可能就落个“净身出户”的结局。据薛箴言介绍,当时唐某某还真有变卖房产的想法,只是这一纸“裁定”使他半年内无法打这个主意。
关键时刻“军师”多次提醒
后来,傅婵考虑到种种原因,还是撤诉了,但这“保护裁定”依然生效。这半年给了傅婵“喘息”的时间,她在律师的帮助下,最终在去年10月份与唐某某协议离婚。且在离婚之后,重新办理了房产证,两人的房产一分为二。如今,这幢房子前部分交由傅婵与女儿居住,后部分由唐某某居住,傅婵把房子重新装修了一下,开始了自己新的生活。
谈及过往经历,傅婵说,自己要感谢出现在整件事件中的一系列“军师”:“有民警提醒,我才知道可以起诉离婚,拿到了伤情鉴定的证据。有法院的帮助,我才知道还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一制度。”她特别说到,尤其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给了她足够的时间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否则在前夫的各种手段之下,或许自己真的会连一个安身之所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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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
2009年,龙湾区人民法院开了先河,开具第一单涉及家暴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到了2010年,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已成温州“常态”,在市、县两级法院推行开来。有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家暴受害者有了司法机构的保护。如今,该制度被纳入《反家暴法》在全国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