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规定要了解:可“再生育”的情形有好几种
昨天,浙江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新闻发布会举行,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国敬等人就“全面两孩”政策进行解读。
背景: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重大决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1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标志我省全面两孩政策全面落地。
需要指出的是,我省新修改的条例自2016年1月14日实施,但根据新修改的国家人口与计生法,自当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因此,只要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夫妻,第二个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即为合法生育。
这个问题要注意:生了双胞胎不能按新规再生育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不论这对夫妇的城乡、区域、民族、身份属性,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全面两孩”不是“全面二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生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强调的是子女个数而不是胎次。夫妻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按照全面两孩政策再生育。
这个手续得知道:结婚登记日起至生育前,要生育登记
2016年1月1日后,对除再生育审批对象外生育两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准备生育的夫妻可在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生育前,携带结婚证、户口薄(或者居住证)和双方的身份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现场填写婚育信息登记表并作真实性承诺、主动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省卫计委将按照国家卫计委的有关指导意见和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制定具体的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这些规定要了解:可“再生育”的情形有好几种
我省新修订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符合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情形的夫妻要求生育子女的,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另外,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但同时规定,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老政策还享受吗: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关于两孩政策实施前后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的衔接问题,国家明确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也就是说,在两孩政策实施之后,新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新政策执行,之前的按照老办法。
比如说: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继续按规定获得扶助。
但是,根据我省新修改的条例规定和国家有关部署精神,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不用退还。
另外,依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生法,我省新修改的条例规定,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能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前只生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仍可以继续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老处理还执行吗:不能“翻烧饼”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于2015年12月31日及之前不符合规定生育两孩的行为还要处理吗?以前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可以退回吗?
在2015年12月31日及之前不符合当时《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两孩生育条件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不能“翻烧饼”;对其他情况要继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这些假期搞清楚: 1月14日后登记结婚的不再享受晚婚假
晚婚假:2016年1月14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1月14日前已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尚未休晚婚假的,仍可享受晚婚假。
哺乳假:2016年1月1日后生育子女的,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不论第几胎,女方都可在法定产假期满后再享受30天奖励假,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
落户问题怎么说: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与落户挂钩
浙江要求各地不得将社会抚养费征收与子女落户相挂钩,并明确要求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30日内申报出生登记,不得以申请人未提供生育证明等理由,不签发或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居民”看过来:在现居住地登记后回原籍不需重新办
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国家卫计委将制定下发实行生育登记服务的指导意见,省卫计委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是为了更好地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不属于审批程序。亟需办理生育登记的对象,只要是符合新修改的国家法律规定生育的,在生育前未及时办理好生育登记的,可以在登记办法明确后进行补登记。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后,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对象的户籍地,在回到原籍后不需要重新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新闻+
去年我省出生人口数量下降
全省计划生育统计年报显示,2015年当年出生人口39.94万人,较2014年少8.2万人(减幅达17%)。
另外,从目前调查和预测分析研究的结果看,由于目标人群基数较大,常住人口约410万人、户籍人口约271万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短期内全省出生人口会明显增加,预计在“十三五”期间目标人群释放生育新增的出生人数:常住人口为年均17万左右、户籍人口为年均9万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