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政府新闻办批文·浙新办[2008]17号

  • 龙湾区唯一具有新闻发布资质网站

  • 温州市第一批文明网站

  • 温州市网络文化协会理事单位

  • 市级青年文明号参赛岗

微信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新闻热线:0577-86966000您所在的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龙湾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温州新闻 -> 正文

酒吧服务员用读写器 轻松“窃取”顾客信用卡盗刷

2016年01月29日 10:23:18来源:温州网字体:

  温州网1月28日讯(记者戴玮通讯员鹿轩)在酒吧用信用卡刷卡消费是在平常不过的事情,但就在这刷卡的一瞬间,你的信用卡信息很可能已经被人窃取。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一起伪造金融票证罪、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案,案件中两位犯罪分子相互配合,在帮顾客刷卡的过程中实施犯罪。

  一个人帮顾客刷卡,另一个人偷偷记下密码

  27岁的邓某是广东电白人,汉族,初中文化。老乡杨某今年22岁,汉族,初中文化。

  2014年12月12日、19日,邓某、杨某先后到温州市区某酒吧应聘为服务员。

  在工作期间,两人利用为客人刷卡买单之机,用随身携带的“磁卡读写器”秘密复制潘某、王某、池某、韩某等32名客人的信用卡信息,并在上述客人刷卡时趁机记住输入的密码,再把上述32条信用卡信息及密码交给彭某(另案处理),由彭某等人伪造信用卡进行取款、套利获现。事后,彭某将所得钱款按约定比例分给邓某、杨某。

  邓某、杨某两人约定,偷看客人输入银行卡的密码时相互帮忙,帮忙者就可以分到100元至200元的好处。

  “得手”后,两人很快就“转移阵地”。2015年2月5日,二人和其他同伙到温州市区的另外一家酒吧应聘为服务员。

  次日晚上11时许,邓某、杨某等人在该酒吧工作时故技重施,但杨某用磁卡读写器复制客人的信用卡信息时被其他工作人员发现,酒吧方面当即报案。

  公安人员到场后从杨某身上查获磁卡读写器1只,后来又在邓某、杨某住的宾馆房间内查获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伪造的信用卡、空白卡、磁卡读写器等物品。

  伪造金融票证、窃取信用卡信息数罪并罚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杨某结伙伪造信用卡,又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应予数罪并罚。

  法院一审认定邓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鉴于杨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一审认定其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编辑: 陈静] 
关键词:信用 信用卡 窃取 信息 伪造
分享到:

龙湾新闻网官方【微信】【微博】

参与龙湾新闻网微信、微博进行新闻互动

微•龙湾

阅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