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受交通事故惊吓死亡 法院判公交公司担责35%
公交车与私家车发生刮擦,私家车司机被夹在公交车与私家车之间不能动弹,看到这一幕的私家车同乘老人受到惊吓晕厥死亡。昨天,鹿城法院一审认定公交公司对老人死亡承担35%责任。
今年6月27日上午11点35分左右,43岁的温先生开车载着62岁的母亲林女士等人行至黎明立交桥附近公交车车站时,他将车子停了下来。待整理完座位后,温先生正想打开左前门时,一辆公交车呼啸而来,将他夹在公交车和自己车子之间动弹不得。看到儿子倒地,心急的林女士立即下车。
温先生回忆说,当时被夹后,他的右手都是血,胸口还透不过气来,林女士喊他的时候他无法应答。也就几分钟时间,林女士因受惊突然晕倒,次日下午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叶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温先生一家认为,林女士的去世是由公交车一方造成的,且温先生的伤势被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挫伤,车子的左前门又被损坏,便将公交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急救费4.8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计9.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温先生所受伤势为软组织挫伤,从当时的路面监控显示,他没有出现大量出血等情况,按照常理来说,林女士受到惊吓的程度不会引发其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从交通事故发生后仅2分30秒的时间,林女士即在现场受惊吓晕倒的事实可以推断,公交车司机叶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林女士死亡的诱因,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确定温先生一家的财产损失为3.34万余元,酌情确定公交公司承担35%赔偿责任,故而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的赔偿款为近1.17万元。(鹿轩缪眎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