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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车暴雨天 发动机“罢工” 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其赔偿

2015年11月18日 10:22:33来源:温州日报字体:

  奔驰车遇上暴雨天,发动机进水受损,保险公司到底要不要赔?昨天,鹿城法院一审判决给出答案,保险公司要赔偿。

  去年8月19日,温州突降大暴雨,多地出现积水。次日上午10点,黄先生公司的司机开着奔驰车驶入了龙湾永强大道近瓯海大道地段,路遇积水,发动机和相关配件“罢工”。

  当天,车子被送到奔驰4S店修理,修理费13.79万余元。

  然而在车主向保险公司报案时,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的免责事项第10条规定“发动机进水后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且在投保的时候,已经告知了车主,车主也签字盖章了。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偿2.5万余元。

  对于这样的赔偿金额,黄先生显然无法接受。

  因双方争执不下,今年5月,黄先生所在的公司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鹿城法院,索赔维修费用13.7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发动机进水后不承担保险责任”这样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这样的免责条款混同于各项免责格式条款中,没有醒目提示或者警示,即便保险公司声称车主已经签字盖章,也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详尽的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车主不生效。

  根据车主提供的气象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维修的账单记载表明,暴雨是导致车辆发动机损失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

  《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所附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暴雨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但在免责明确说明书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后不承担保险责任”,这两种情形同时存在且相互矛盾。因此,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此,法院认为,黄先生公司的奔驰车在暴雨天气发动机受损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关于赔偿金额,车辆在4S店修理的费用是13.79万元,保险公司出具的维修金额为10.25万余元,法院酌情确定以保险公司出具的维修价格为准。□张银燕鹿轩

[编辑: 陈静] 
关键词:保险 保险公司 公司 动机 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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