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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信贷经理违法发放贷款案二审开庭 检察院称关键证据已遭销毁

2015年11月09日 09:32:05来源:财新网字体:

  【财新网】(记者周淇隽)11月5日下午至6日,在温州金融圈倍受关注的平安银行信贷经理姚杰违法发放贷款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此次二审开庭继续围绕一审的两个焦点激烈质证和辩论:贷款金额是多少?姚杰的授信调查是否尽职?此外,一审的程序合法与否是双方辩论的新焦点。由于关键证据贷款卡上的年检金额依然存疑,法庭最终决定在16日各方共同查证关键证据后,17日再次开庭。

  2015年5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平安银行(前身为深圳发展银行)温州龙湾支行客户经理姚杰违法发放贷款罪成立。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杰在担任银行客户经理、承办贷款业务期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客户信任,签订空白担保合同,擅自篡改双方口头约定的担保金额;又违反国家规定,在授信、贷款调查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审慎调查贷款的相关资料,发放贷款7000万元,数量特别巨大,造成该贷款至今未收回,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姚杰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

  但是作为贷款损失的被害人,平安银行温州龙湾支行在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报告中坚称:“据现有资料表明,姚杰在整个贷款发放中并未发现违反法律”,并认为该案其实是该笔贷款的担保人温州三杉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杉公司)以刑事报案的方式恶意逃避担保责任。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也向财新记者表示,该行非常重视姚杰案的审判情况。“该案是担保企业报的刑事案,案件罪名成立与否,与我行贷款合法有效性息息相关,(姚杰罪名)一旦成立,担保企业可能脱保,银行损失数额巨大。”该行透露,姚杰案发后,当地银行业内确实发生了诸多担保企业效仿报案、滥用“先刑后民”规则企图逃废债的情况。

  也就是说,故事的一个版本是一审法院所认定的,银行客户经理串通贷款企业,篡改担保金额,尽职调查不负责任,担保公司发现后报案;另一个版本是姚杰和被害人平安银行所认为的,担保公司发现贷款公司无法还贷,通过刑事报案逃避担保责任。

  “姚杰案一审判决后,我行对该判决进行了仔细阅读研究,赞同被告人代理律师对公诉机关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方面的辩护和反驳意见。”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在给财新记者的一份官方答复中强调:“我行担忧该案判例会在当地起到示范作用,而被其他借款人及担保人效仿或利用,最终损害整个银行业的合法权益。”

  到底担保多少钱

  姚杰,原系平安发展银行(前身为深圳发展银行)温州分行银行信贷主办客户经理。2012年2月6日,应借款单位温州锦泰光学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温州锦泰集团)要求,姚杰和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另一名客户经理来到担保企业三杉公司,与该公司负责人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合同约定三杉公司为锦泰光学的7000万贷款出具一份信用担保。

  这份信用担保的金额出现了分歧。姚杰和平安银行称,该笔担保金额为4600万元;但担保人三杉公司称,并不知道有4600万合同,约定的担保金额是2600万元。

  三杉公司是一家在温州享有多项荣誉的眼镜生产企业。在温州政协《关于采取果断措施遏制“担保链危机”对区域经济破坏性的建议》的文件中,三杉公司被列入了市级重点帮扶的6家企业之一。

  2012年8月,三杉公司派人去温州市公安局报案,称受到姚杰的欺诈。三杉公司法人代表吕隼及其妻子陈珍琦称,原本三杉同意为锦泰公司担保2600万,姚杰拿了手工填写好的2600万担保合同,多份空白合同、空白股东会决议过来找他们签字盖章。但拿回去后,姚杰擅自将担保金额改成了4600万元。2013年3月22日,姚杰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0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经过两次退补侦查后,2014年8月11日,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方提供的证据表明,4600万担保合同鉴定部分存在“先朱后墨”,即先盖章签字后填写内容的问题;三杉公司提供的2600万担保合同是传真件,任何一方都无法找到原件,且2600万元的合同由平安银行的2012年5月前后新旧两版合同拼凑而成,形成时间存疑。三杉公司还提供了一份私下录音的对话,录音中,三杉公司一再追问为什么会有两份金额不同的合同,姚杰有些矛盾,既表示是自己的失误导致存在两个不同数额的合同,也强调2600万合同没有生效,2600万元的数字是自己记错了,2600万合同应该是要作废的。

  根据以上证据,公诉方和一审法院认为姚杰向三杉公司索取已盖好章的空白合同,未经担保人同意,擅自将担保金额写成4600万元,后另拼凑一份担保金额为2600万元的担保合同传真给三杉公司用于搪塞。

  姚杰的一审辩护律师则认为,4600万合同中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先朱后墨”的第3页第四条规定的是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与金额无关,有必要鉴定整个文件;2600万合同没有原件、没有传真号,且为拼凑,无法证明来源和形成时间,而4600万合同原件法律效力、可信度更高。

  但此次二审庭审时,4600万合同整体鉴定尚未进行。

  在署名为姚杰妻子陈小红的一份辩护意见中,陈小红指出,签订合同时担保公司不仅要看担保合同,还要看银行的批复,批复中明确规定锦泰公司的贷款需三杉公司提供4600万元的保证,因此三杉公司对于4600万的金额一定是知情的。财新记者为此问询了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法规部负责人,负责人表示,银行批复中的担保数字确实都是4600万元。

  在贷款金额的争执中,一个关键证据就是贷款卡。

  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发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于企业征信系统的磁条卡。因为每年银行对申请持有“贷款卡”的客户都进行一次年检,开户行将客户一年中的贷款和提供担保的信息打印后送达给客户,经客户确认盖章后,由开户行报人民银行录入征信系统。温州政府网站显示贷款卡年检时间是5月-7月,每年时间略有不同,但都在三杉公司自称的发现4600万担保金额之前。只要调取了贷款卡,三杉公司在年检时是否知道4600万的金额就会水落石出。

  故此,姚杰的家属和辩护律师在一审要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院调取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三杉公司的“贷款卡”。但一审法院答复称,“人民银行不给提供”。

  二审中检察院称,根据庭前会议的要求,检察院去人民银行调取三杉公司2012年的贷款卡,人民银行告知由于2014年贷款卡发放审核已经取消,之前的贷款卡已经全部销毁。姚杰的辩护律师要求检察院提供银行的书面证明或者笔录,检察院仅提供了介绍信。姚杰当庭要求质问人民银行档案管理人员:“银行档案要保存多少年才能销毁?”最终法官宣布16号下午控辩等当事各方一起去人民银行温州支行去查证。

  事实上,从一审法院的书面材料看,龙湾区检察院、一审法院也认为证据的说服力有待加强。检察院两次提出补充侦查,但由于2600万元合同没有原件,无法鉴定真伪和形成时间;由于时间久远,无法找寻到当时传真的传真号码和传真机。审判阶段一审法院也曾延期退回侦查。由于证据本身无法鉴定、鉴定不完整、关键证据无法调取,本案出现了一个贷款金额“罗生门”。

  就律师、家属和银行业对证据提出的疑问,财新记者曾联系一审法院,龙湾区人民法院表示:此案已经进入二审,本院不作回应。二审法院在庭审中对辩护方意见都做了记录,需要等16日集体调查关键证据并再次开庭后方能知晓。

  调查尽职与否谁来决定

  第二大问题围绕银行信贷业务的尽职调查展开。一审法院指出,姚杰未审慎履行审查调查职责:锦泰公司的下属关联企业没有实际经营,姚杰撰写的报告却称其经营状况良好;锦泰公司称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货款,但提供的货物购销合同没有实际货物交易。

  一审判决书显示,虽然姚杰在报告中有关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记载,但也注明了其无生产、是厂房。一审辩护律师认为其中矛盾可能是笔误或者模板未删除的问题。

  对于尽职调查的规定,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给姚杰一审辩护律师的回复意见认为,无论是行内制度还是监管要求,均明确客户经理承担贷前调查的职责,但调查的方式、方法并未限定,也无明确规定必须实地考察买卖交易货物支付情况。

  三杉公司曾于2013年1月向温州银监局投诉,平安银行在其书面资料称,温州分行为此展开了全面自查,信贷档案完整齐全、资料无误、手续完备,完全按照制度和放款操作流程,内部不存在操作过程或重大过失的情况。

  在二审中,姚杰的辩护律师杨兴权还提出若干程序违法问题。例如录音是在不知情、诱导性、语境不完整的情况下获得,一审时本应提出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一位曾完整旁听过一审四次庭审的资深法官也向财新记者指出,一审法院有多处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他举例说,一审法院将温州三杉公司确定为被害人并让其委托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但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是指在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的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规定的金融管理制度,受到财产侵害的明明是平安银行温州支行”。二审中,法院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应,认为三杉公司对于案件意义重要,可以参与。

  三大争议问题中,尽职调查问题因其外溢影响广泛,行业关注度最高。

  姚杰的二审辩护律师杨兴权提出,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罪,即必须要造成数额巨大的损失才可以构成,平安银行的贷款总额为7000万,但是其中至少有5000多万的抵押物还未处理,平安银行工作人员一再表示,如果不是三杉公司报案,平安银行应该全部收回贷款,不会产生贷款损失,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姚杰构成犯罪的可能性。

  “姚杰案一审判决后,我行对该判决进行了仔细阅读研究,赞同被告人代理律师对公诉机关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方面的辩护和反驳意见。”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在给财新记者的官方答复中认为,关于银行客户经理对借款企业交易合同、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调查审查责任,该行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及要求过于严苛。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一份报告就姚杰案提出,有关调查报告记载虚假以及贸易背景未尽职调查等情况,在温州各大商业银行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故一旦定罪,势必给行业带来无所是从的判断标准,极有可能会引发整个银行业商业合同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危机”。

  财新记者就信贷尽职调查规范相关问题联系了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银监会工作人员表示,姚杰案各界关注度很高,采访必须报温州市外宣办批准。

  财新记者随机咨询了江苏、浙江、天津、山东等地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不同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半数认为贸易背景调查只需要核实购销合同的真实性,部分则承认银行规定要实地考察货物交易,但实际上因为可操作性低,通常更多看企业的整体情况和合同;也有部分银行要求必须去看货物。

  “贸易背景调查的规范问题在银行业存在普遍性。”浙江一家银行对私贷款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信贷客户经理现在基本没人愿意做,“因为风险大”。

  在法理上,辩护律师对姚杰案“违法发放贷款罪”罪名适用性存在异议。《刑法》第186条所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指的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姚杰违反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贷款通则》,属于《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它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但辩护律师认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只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属于国家规定。

  一审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如此认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意味着违反行业规定也构成犯罪,实质变为行业规则可以入罪。

  曾在银行法律合规部工作的浙江金融领域律师林达认为,之前更多的是客户骗取贷款的问题,现在有刑事风险向银行从业人员蔓延的趋势。“主要还是因为经济下行,担保人和银行间博弈增加。”

  “我行认为法院对此类案件应审慎判决,避免被企图逃废债的企业利用。”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表示,因姚杰案及“先刑后民”规则,该行被迫中止了对本笔不良贷款的回收,抵押物不断跌价,保证企业代偿能力衰退,已拖欠近千万元利息,银行收款维权行动举步维艰。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强调:“我行担忧该案判例会在当地起到示范作用,而被其他借款人及担保人效仿或利用,最终损害整个银行业的合法权益。如果这种现象被企图逃废债的企业效仿利用,这将可能波及当地银行业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导致各商业银行现有的类似授信业务和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存在风险隐患,将对当地的金融生态产生影响,对金融支持当地实体经济发展的信心产生影响。”-

[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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