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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温州商人买卖野生穿山甲 通通被判刑

2015年10月20日 08:32:20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字体:

  温州网讯穿山甲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严禁私人捕杀和食用。然而在永嘉经商的三个生意人罔顾法律,打起了野生穿山甲的主意,近日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其中详情,且听老师伯慢慢道来,这正是:

  为赚钱心肠坏,

  穿山甲被买卖;

  罔顾法律规定,

  必须严惩不贷!

  去年3月份,林某接到陈某(另案处理)的电话,称想要买穿山甲。两人约定在永嘉县江北街道阳光大道附近碰面,林某将一只已剥去甲片的穿山甲以47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陈某购买后将其储藏于自己经营的茶座内,次月17日傍晚被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鉴定,从陈某处查获的是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穿山甲,价值人民币1336元。

  陈某被查获后,林某并没有收手,还是继续从事贩卖穿山甲的“生意”。

  去年7月7日9时许,林某得知郭某有做穿山甲的买卖,便打电话给他。郭某便通知妻子夏某帮忙销售,后夏某于当日在自己家中将已剥去甲片的穿山甲以259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

  同月9日上午,林某来到乐清市一家酒店门口想要销售穿山甲给他人时,被民警现场抓获。随后民警在讯问林某时得知郭某、夏某的联系方式及住址,在夏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现场查获穿山甲30只,价值人民币4008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郭某、夏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穿山甲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穿山甲制品,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嘉文

[编辑: 张漫韵] 
关键词:买卖 穿山甲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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