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往来三年借款公司突赖账 咬定借款人非员工

漫画/王泠
温州网讯原本是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岂料对方公司赖账,拒付货款,最终丢了诚信还输了官司。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情节颇为曲折,今天老师伯来说说这件“突变陌生人”的怪事:
拖欠货款,三年不给?
范某是浙江奉化人,是名个体工商户,专门出售陶瓷片。
他与平阳一家公司从2010年开始有业务往来,这家公司向范某购买卫浴部件陶瓷片,双方于2012年1月21日进行了结算,公司共欠原告货款20.7万元,并由公司出纳余某出具了领款凭证予以确认。
此后,范某继续向该公司供货。送货单显示,公司又欠下范某3.5万元货款。范某多次向公司催讨货款,但对方一直拒绝支付。于是,2014年下半年,范某向平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偿还货款24.2万元及开具发票税费6000元,共计24.8万元。
无此员工,公章有假?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公司对欠款矢口否认,辩称原告范某提供的金额为20.7万元的领款凭证,是余某个人出具的领款凭证,凭证上并无公司公章进行确认。“余某根本就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说到经办的余某此人,被告索性以“陌生人”进行了完全否认。
被告公司轻易地否定了领款凭证,不过仍表示确实欠货款,但不是24.2万元,而是3.5万元,但这批货物是因存在质量问题不付款,不是存心赖账。
原告范某没料到被告竟不承认余某的身份,又气又急,他仔细翻找了近年来的交易凭证,终于找出一张双方最早于2010年结算的领款凭证,落款处有余某的签名,并加盖了被告公司公章。
面对这份新证据,被告公司又提出了让人起疑的说法:领款凭证上的公章是假的!
举证不能,败诉还钱
平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范某与被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称2010年领款凭证上的公章是假的,但一直未在法定时间内就印章真实性提出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现有证据,余某作为该公司员工出具20.7万元领款凭证系职务行为,应当由被告公司偿还货款。另外,被告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认定被告还需偿还3.5万元的货款。因原告未能提供开具发票应承担的税费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偿还原告范某货款24.2万元。
法官提醒:无论是公司或个人间的业务往来,都应在合同和结算单上加盖印章确认。倘若此案的原告未留存交易初期的领款凭证,就很难证明余某的身份,收回货款就存在风险了。华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