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政府新闻办批文·浙新办[2008]17号

  • 龙湾区唯一具有新闻发布资质网站

  • 温州市第一批文明网站

  • 温州市网络文化协会理事单位

  • 市级青年文明号参赛岗

微信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新闻热线:0577-86966000您所在的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龙湾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温州新闻 -> 正文

儿子急用钱母亲代替儿子签名 这笔借款该谁来还?

2015年07月23日 12:41:33来源:温州网字体:

  平阳有这么一对母子,儿子急需用钱,母亲爱子心切替儿借钱,甚至代子签名,后来齐齐失踪,债权人将二人告上法庭追讨借款。近日,平阳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对代签是否有效给出了答案。其中详情,且听老师伯慢慢道来,这正是:

  儿子生意有难,老妈出面借款;

  代签名字不算,判决“子债母还”。

  被告杨某与徐某是母子关系。2013年8月18日,两人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原告陈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出具了一份借据。母子俩口头承诺一两个月内就会把钱还清。然而借款到期后,却迟迟未还款,之后更是音讯全无。无奈之下,原告陈某诉诸法院。

  承办法官经过仔细审查,发现原告陈某提交的借据上,虽然有杨某和徐某的签字,但是并没有按手印或签章,而且两个签名的笔迹颇为相似。

  对此,陈某说这两个签名都是被告杨某一人所写,他这样解释:“借款当天,其实只有杨某一人前来,她说这笔款项是给她儿子徐某做生意用的,所以我才让她在上面代签了徐某的名字。”然而,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的收款人和实际用款人是徐某。在庭审过程中,陈某主动放弃了有关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明确,事实清楚。由于原告陈某就与被告徐某之间存在借款意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徐某未在借据上签名,因此对于原告主张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杨某偿还陈某借款10万元。

  提醒: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若借款可能有其他实际使用人,在没有其本人在借据上签字确认的情况下,需要出借人提供其他证据如录音、录像等证明实际用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否则出借人只能就借据上记载的借款人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编辑: 陈静] 
关键词:借款 签名 原告 借据 借人

龙湾新闻网官方【微信】【微博】

参与龙湾新闻网微信、微博进行新闻互动

微•龙湾

阅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