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调整部分优抚对象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近日,龙湾区对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调整抚恤金标准为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国家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新标准和“三属”(含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生活补助金标准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调整后的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调整后的新标准从去年10月1日起执行。
另外,除已享受公费医疗的残疾军人外,上述其它重点优抚对象的门诊包干医疗费按照其年抚恤金或生活补助标准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去年10月1日起执行。如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83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766元;建国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761元;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月15元标准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375元等。□杨杨
[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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