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在高速上遇障碍受损 高速和车主对半担责
诸永高速被一名车主给告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永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力民(化名)与被告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永高速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45岁的力民是永嘉人。今年1月4日下午,他开着一辆小型越野轿车在诸永高速上行驶,在永嘉县境内与路面上的货车轮毂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事发后,车子被拖去维修,力民为此支出拖车费350元、车辆维修费15万余元。
后因与诸永高速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4月1日,力民将其告上法院,索赔车辆损失、误工费、交通费、拖车费共计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力民从永嘉瓯北驶入诸永高速并领取通行牌后,即与诸永高速公司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现力民因诸永高速存在障碍物,导致其驾驶的车辆在通行过程中受损,诸永高速公司未尽到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力民作为驾驶员,其在驾驶过程中未能保持安全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即诸永高速公司应赔偿力民合理损失7万余元。
[编辑: 陈静]
关键词:高速 公司 永嘉 法院 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