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问题脚手架工人酒后高空作业坠落致残 咋赔偿
喝了酒进行高空作业,偏遇上有缺陷的脚手架,结果脚手架坍塌人坠落,摔成九级伤残,谁应该为这起事故负责?昨日,鹿城法院宣判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高空作业者自身存在过错,承担60%的责任。
今年38岁的喻某是湖北武穴人,有两个女儿两个儿子,在温州打工。去年3月30日,老乡邓某接了个活儿,替市区某食品店拆卸室外广告牌。他觉得自己一个人完成不了,就雇了喻某还有其他人一起进行广告招牌拆卸作业。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工钱,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邓某租了高空作业脚手架,租来的时候,脚手架的四个轮子中有一个已经损坏。中午吃饭的时候,邓某和喻某等人一起喝了两瓶啤酒,然后继续干活。邓某明知脚手架轮子有缺陷却让喻某爬上去进行高空作业,自己则在下面扶住。
下午2点左右,因为喝了酒,邓某频繁上厕所,没有让其他人帮喻某扶住脚手架,结果喻某在高空作业时因为身体失衡倾斜导致脚手架倒塌坠落受伤。
喻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头部、腰椎、肋骨不同程度受伤,为此住院半个月。经鉴定,喻某的伤势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九级。
事故发生后,需要拆卸广告牌的食品店老板徐某垫付了6000元的医药费。但喻某认为自己的损失不止如此,今年2月6日,喻某一纸诉状将邓某和徐某告到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2万余元。
法院认为,喻某作为成年人,明知高空作业存在危险性,酒后在有缺陷的高空脚手架上冒险进行广告牌拆卸作业,因自身失衡倾斜导致脚手架坍塌,不慎从高空坠落致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
喻某受邓某雇佣,从事劳务工作,双方雇佣关系成立。邓某作为雇主,明知脚手架存在缺陷和高空作业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却让喻某酒后进行高空作业,自己又没有帮助扶住有缺陷的高空脚手架,没有尽到相应的劳务安全保障和防范义务,导致喻某受伤,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徐某作为业主,将拆卸广告牌作业包给邓某施工,与邓某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但是邓某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其应当与邓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喻某承担60%的责任,自行承担19万余元的损失。邓某承担40%的责任,扣除徐某已经垫付的6000元,法院一审判决邓某赔偿喻某12.2万余元的损失,并由徐某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喻某索赔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