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车撞后又被拖行630米 交通肇事案变故意伤害案


一分钟内,她遭遇了两场车祸。
第一次被撞,伤势较轻;可是被第二辆车碾压后,男车主竟然将她往前拖行了630米。最终,她的头部两侧受损,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至今瘫痪在床。此外,她的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昨天,第二辆车的男车主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站上永嘉法院的被告人席。“如果男车主没有将她拖行600多米,女受害人赵女士的伤势不会这么重。”公诉人说。
法庭上,控辩双方就男车主是否知道自己撞的是人展开了激辩。
【车祸现场】女工被别克撞倒在地桑塔纳再撞她拖行……
去年11月30日晚10点28分许,当赵女士和谢先生走在永嘉县黄田东联中路的斑马线上时,一辆飞驰而来的别克轿车将两人撞了出去。
谢先生的头部一侧遭到别克轿车挡风玻璃的撞击,而赵女士站在谢先生的左侧,冲击力较小。驾驶别克的女车主吓坏了,下车后先站在伤势较重的谢先生旁边查看情况,并报警。然而,事故发生一分钟后,王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经过该事故现场。因躲避不及,王某的车撞上受伤倒地的赵女士。
据起诉书指控,当时,王某明知车子撞上并勾住了赵女士,但他却仍然驾车将赵女士拖行630米,接着,他通过倒车的方式使赵女士脱离车辆,并抛在路面上驾车逃跑。
-庭审现场
肇事司机称
“我不知道撞的是人”
法庭上,23岁的王某说:“我不知道自己撞的是人,我以为碾压的是路边的塑料片或者别的东西。”
王某还原了事发的经过:我是一个驾校的驾驶员,给教练开车负责接送学员的。案发当天晚上,我送完学员后去吃了宵夜,开车路过案发地点是准备回家。当时,下着雨,我的雨刷开了2挡,车速40码至50码。当我开到案发地点的时候,发现车子前面有黑色物体,为了躲避物体,我将车子往左变道,在开了几百米后,我听到车底有沙沙的响声。于是,我又把车向右边停靠,往后倒了一下,就开走了。
王某说,在倒车的时候,他没有听到任何异响,也没看见车辆前方躺着人。
公诉人举证
6次供认撞人后逃逸
针对王某的辩解,公诉人当庭进行了举证。
公诉人称,在公安讯问阶段,王某曾做过6份笔录,均承认自己知道撞的是人,因害怕处罚而逃跑。
王某说,事发当天,他驾车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注意到车子前面有人形物,当时因车子距离躺在地上的赵女士只有2米左右,而车速是40多码来不及躲避,车子“嘭”的一声撞了过去,车子底部遂发出了摩擦的声音。
王某意识到出事故了,也感觉撞到了人,车子开了600多米时,他感觉车底部的声音越来越响,他就将车子在路边停下。倒车几米后,他看到一个人趴在地上,背部朝天,因心慌而没有下车看,直接将车左转往前开。因抱着侥幸的心理,他没有按照平时开车的路线回家。知道自己撞到了人,因害怕处罚而逃跑。
对于自己的证言,王某激动地说:“这些话都是公安人员逼我说的,我是真的没有看到人……”
公诉人说,事发几天后,交警部门进行了实际模拟,证明王某倒车的实际距离是9.9米,而倒车后是完全可以看到前面的不是物体而是人。此外,案发后,王某的车辆底盘因碰撞赵女士而凹陷,排气管上有血迹。
公诉人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赵女士一人一处重伤、一处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律师点评
若明知撞了人仍拖行
应定故意伤害罪
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青山律师解析:
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量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相比之下,故意伤害罪在量刑上比交通肇事罪要重。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主观方面,王某在当时是否知道撞了人?如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属实,王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为了逃离事故现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应定故意伤害罪。如王某在主观上不知道撞的是人,则不应定为故意伤害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