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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73岁父亲两次起诉女儿 要求她“常回家看看”

2015年05月19日 09:52:34来源:温州网字体:

  5月18日讯(记者戴玮通讯员鹿轩)温州73岁的王某两次到法院递诉状,状告自己的亲生女儿。父亲和女儿之间有什么矛盾非得闹上公堂来解决?

  1985年4月,王某和妻子陈某因为感情不和到鹿城区人民法院打起离婚官司。经过法院调解,二人的女儿由陈某负责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3元。夫妻缘尽,女儿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离婚后王某一直没有探望过女儿。

  时光荏苒,王某和前妻离婚时,女儿才11岁。三十年一晃过去,王某再婚又组建了新的家庭,生了一个儿子。而与前妻的女儿现已届中年,成家立业,日子过得很平静。

  2014年12月12日,王某的女儿忽然收到一纸诉状,更她意外的是,起诉她的竟然是自己多年没有见的父亲。

  都说七十从心所欲,不逾矩。可是今年已经73岁的王某说,现在自己一个人生活,根本没有办法自己照顾自己,日子并非“从心所欲”。他也曾多次联系过女儿,要求她过来看看自己,但是都被女儿拒绝了。所以一咬牙,一纸诉状把女儿告到了法院。

  经过法官耐心说和,女儿也去看望了王某,今年1月14日,王某选择了撤诉。

  撤诉后,王某觉得女儿来看望自己的次数太少了,他希望女儿可以每个星期到他家里看望他一次,于是今年3月27日,他又到法院递出了诉状,起诉女儿,要求她“常回家看看”。

  今年5月4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给审理此案。法庭上,女儿也道出了自己的苦楚:

  父亲和母亲离婚三十多年来,父亲从来没有看望过自己,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现在母亲年事已高,还有公婆、子女需要照顾,一大家子要操持,她觉得自己心有余而力不足。父亲告她的期间,她都有去探望,只是出于自己的现状,她只能每个月看望自己的父亲一次。

  一个月只看一次怎么够?王某认为女儿应该每个星期都来看自己一次,双方无法协商。

  法院认为,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律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人。虽然案件中王某与前妻生的女儿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着母亲生活,作为父亲的王某也一直没有探望过女儿,但是作为子女理应看望或者问候自己的父亲。

  王某要求女儿看望自己的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是考虑到王某女儿的现实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王某的女儿每个月看望王某不少于一次为宜。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5月18日,鹿城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的女儿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个月探望王某不少于一次,打官司的诉讼费由王某的女儿承担。

[编辑: 陈静] 
关键词:女儿 父亲 自己 法院 看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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