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两车主高速公路上撞障碍物 至今未索赔奔波

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车子撞上障碍物,造成车辆受损,谁该为此负责?
箫先生开车沿甬台温高速公路行驶时,意外与高速公路上散落的数块石块发生碰撞,导致车的左前轮受损,维修费用估算要近万元;王先生开车在诸永高速公路行驶时,与路上的一只轮毂发生碰撞,导致车的底盘严重受损,维修费用高达15万多元。
在他们看来,相关路段的管理方应该为此事负责。然而,直到今天,他们仍在为索赔一事奔走。
事故撞上石块,伤了左前轮
箫先生是苍南人,公司设在上海,常在温州、上海之间两地奔走。
3月25日,箫先生开着自己的宝马车从上海返回温州。当晚7点左右,当他行驶在甬台温高速公路,在距离温州东收费站约4公里时,撞上了路上散落数块石块,导致车的左轮受损。
箫先生称,因为觉得停在高速车道上不安全,他继续行驶到了该收费站,随即报警。之后,他跟随温州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交警一起返回事故现场,确认现场的确有数块石块,大的石块直径有10多厘米。事后,交警为其出具了一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事故情况属实。
经4S店检查,箫先生的车左前轮毂、轮胎及车身左侧裙边都已受损,维修费用合计需要近万元。对于这笔维修费,箫先生认为该路段的管理方需要承担责任。他向管理方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绕城高速公路分公司大桥管理处提出索赔要求,却至今未能得到满意的答复。
撞上轮毂,毁了车底盘
市民王先生长期居住杭州。1月4日,王先生驾驶自己的宝马车从温州返回杭州时,在诸永高速公路诸暨方向167公里处(永嘉境内)撞上了一只遗落在路面上的轮毂,导致车的底盘严重受损。
王先生说,发生事故时,他还不知道自己到底是撞到了什么,只是凭借多年驾车经验,慢慢降低车速,将车靠边停在了距离事故现场约1公里处的硬路肩上,然后报了警。交警到事故现场确认后,发现现场有一只轮毂。事后,交警部门为王先生出具了一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王先生的车损是因撞上了这只轮毂导致。
经4S店检查,王先生的车底盘严重损坏,维修费用需要15万多元。王先生认为该路段的管理方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该为此事负责,但王先生说,该公司称自己无责,只能协助其寻找那只轮毂的主人。
说法
高速公路管理方
应在其过错的范围之内
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青山认为,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属经营性收费,车主驾车驶上高速公路,与该路段的管理方形成有偿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作为该路段的管理方,由于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存在疏漏,未提供安全、封闭的通行条件,其不作为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高速路段的管理方应当保证道路路面安全畅通和交通设施完好无损。对道路出现隆起、垃圾、抛撒物等异常状况,应及时清理修复、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否则造成交通事故,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在其过错的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如保险公司对事故受害者先予赔偿,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受偿权,可以要求高速公路管理方赔偿,管理方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散落石块、轮毂的人进行追偿。
新闻延伸
高速公路车辆损害赔偿案
车主获赔11万
2004年4月5日晚上,安吉中利置业有限公司老板夏先生,开着奔驰车从温州市区到瑞安,其间存在超速行驶。从甬台温高速南白象收费站进入后,遇到前车掉落的铝状物体,夏先生因为躲闪不及撞了上去,仅维修费就花了22万多元。
事后,夏先生将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2005年8月,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驾驶者和高速路存在同等责任,一审判决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夏先生所在单位11万余元。此为我省首例高速公路车辆损害赔偿纠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