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领未成年子女存款 乐清一母亲被判还钱
未成年子女的存款,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任意支配使用么?乐清柳市一对夫妻,妻子私下将子女祖母赠送的三笔存款取出存到自己名下,被丈夫携三子女告上法庭。
近日,乐清法院柳市法庭作出一审宣判,要求紫琴偿还小如、小圆、小方存款56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2002年,紫琴经人介绍认识大山,并按习俗举办订婚仪式,此后先后生育一女小如,双胞胎儿子小圆和小方。但婚后夫妻俩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去年,紫琴一纸诉状递到柳市法庭,要求与大山离婚。大山表示不同意。经审理,柳市法庭驳回了紫琴的离婚诉讼请求,紫琴不服,又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最终也被驳回。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紫琴以监护人的名义,提取三个孩子名下的56万余元。这笔钱是孩子的祖母2012年赠送的,分别是小如11万余元,小圆、小方各22万余元,以五年定期的方式存在银行。
丈夫大山发现后,于去年12月25日以自己和三子女为原告,向柳市法庭起诉紫琴返还存款,并赔偿因擅自提前领取存款引起的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笔钱系三子女合法取得的财产,紫琴在其与大山离婚诉讼期间,将三子女名下财产转至自己名下,致使三子女丧失了对这笔赠予财产及其预期收益的实际控制权,显然给三子女造成了损失。三子女要求紫琴归还定期存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三子女获赠的为定期五年储蓄存款,年利息为5.5%,因为紫琴的提前支取,致使三子女的定期存款利息受损,紫琴应予以赔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