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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江公馆退房风波:房开告购房户后房户又告房开

2015年02月10日 10:24:04来源:温州网字体:

  继瓯江公馆楼盘房开将15名购房户告上法院后,昨天,鹿城法院又开庭审理了一起商品房纠纷,这回是2名购房户主动出击,他们将瓯江公馆房开告上了法院。

  与房开提出“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责令购房户办理交付手续”请求针锋相对的是,购房户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并再返还一倍定金。

  瓯江公馆单套房子动辄上千万元的价格,让原被告双方都使出浑身解数来较量。瓯江公馆房开和部分购房户闹别扭并非个例。

  昨天,记者从鹿城、瓯海、龙湾三地法院获悉,受房市低迷等因素影响,去年商品房纠纷明显增多,三地法院共受理了1000多件纠纷。

  房开与购房户互相起诉对方

  陈女士是状告瓯江公馆房开的其中一位购房户,她说,她已经于2012年12月17日一次性付清了1300多万元购房款。依照合同约定,房屋的交付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但房开未依约交付房屋。2014年8月,她接到通知去办理交付手续,发现房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具备入住条件。

  这是继瓯江公馆房开将15名购房户告上法院后,购房户和房开之间的又一次较量。

  鹿城法院曾于上周五开庭审理了房开告购房户一案,庭审现场,房开斥购房户,退房是房市低迷下的不诚信行为。而在昨天的庭审中,购房户认为房子存在诸多问题,并指出涉案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他们所购买房屋的精装修也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和主管部门备案,因此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去年市区法院受理1000多件商品房纠纷

  昨天,记者从市区三家法院获悉,过去一年,鹿城法院、龙湾法院受理的商品房纠纷分别为824件、133件,而瓯海法院也受理了近500件。

  瓯海法院一名工作人员说,相比往年,商品房纠纷明显增多,其中绝大多数是购房户起诉房开违约。

  “受房市低迷等因素影响,购房户会更加在意房子存在的瑕疵,而实际情况中,不少房开也确实存在一些违约情况。”浙江瓯江律师事实所陈云胜告诉记者,去年以来,他接到了大量咨询,许多购房户开口就问,他这样的情况能不能退房?

  房开和购房户通常因什么闹僵?

  至于房开和购房户之间纠纷的原因,陈云胜指出,因开发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使开发商风险增大,开发商预收了购房者的房款后,所建项目未能按期竣工或如期交付房屋,引发诉讼。此外,为吸引更多购房者,预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夸大其辞,实际交付房屋与原介绍的文字材料、广告宣传相去甚远,一些配套设施迟迟难以落实,引起购房者不满。还有一种情况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房开未及时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此外,另一种常见的原因是房开与购房者地位相对不平等。购房者大多法律意识淡薄,交易知识匮乏,风险防范和处理能力不足,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为开发商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开发商在合同中任意增加附加条款,从而限制买受人的权利,免除或减轻开发商的部分责任,而买受人自我保护意识差,签订合同时未认真仔细阅读合同主文和附加条款,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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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户和房开间的较量

  ●2009年6月,备受关注的“浙江第一高楼”温州世贸大厦购房户与开发商的官司终审有果。温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世贸房开与业主邵女士签订的《房屋预订意向书》有法律约束力,房开应依此和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此案背景为40多户温州世贸大厦购房户对世贸房开擅自变更房屋预订意向书约定条款内容不满。

  ●2010年,苍南的买房者吴先生以“自己非杭州本地居民,无法办理按揭”为由,要求卖房子的陈女士退还10万元定金。他认为,国家房贷政策变化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陈女士却不这么认为。于是,两个人的争议,最后成了温州市首例由新政策引发的房产官司。结果,吴先生的诉讼请求被苍南法院驳回。

  ●2011年4月9日,乐清一个楼盘开盘后,房子很快被抢购一空。一些购房户先是交了首付,但不料后来价格跌了。开发商咬定购房户必须按原先签订的合同履行,可一些购房户并不服输,他们指出商品房预售证存在瑕疵,要求撤销预售证。2013年11月,双方都到法院起诉。

  这些购房户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最终,开发商在价格上作出了让步,双方均已经予以撤诉,至于降价幅度则不便透露。

[编辑: 陈静] 
关键词:瓯江 购房 法院 合同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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