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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惨死出租房 被害人家属起诉房东获赔1.2万元

2015年02月03日 08:44:07来源:温州网字体:

  发生在2013年11月的“藤桥母女裸死案”有新进展。该案被害人家属认为,案发出租房的房东负有责任,并以“门窗未起防盗作用”和“房东疏于管理”为由,将房东告上法院索赔10万元。此案日前经法院调解,房东赔付被害人家属1.2万元。

  回顾:母女裸死出租房,行凶者一审判死

  2013年11月2日凌晨,鹿城区藤桥镇一出租房内,一对母女裸死在床上,现场被纵火。经警方侦破,嫌疑人黄某落网。

  受害女子万某来自河南,遇害时33岁,一起遇害的女儿当时只有13岁。据了解,万某在藤桥一鞋厂务工,和女儿暂住在藤桥一出租房。万某的丈夫贾某在瑞安当保安。

  凶手黄某今年54岁,四川人,初中文化,案发前在温州一家作坊当抛光工。黄某曾于1996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温州中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凌晨2时左右,黄某持刀进入万某母女租住的房间内实施盗窃时,将正在睡觉的女孩惊醒,黄某持刀先后砍向万某母女头部、颈部,导致二人死亡。黄某对两名被害人进行猥亵后,到附近取来事先藏匿的工业胶水,泼洒在尸体上焚烧毁尸。

  去年8月28日,温州中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法院判处黄某赔偿被害人万某母女的家属经济损失50万元。

  续闻:被害人家属起诉房东索赔10万

  被害人万某的丈夫贾某说,案发出租房的房东对此案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贾某认为,惨案的发生和他妻女租住的出租房安全隐患有关。他说,歹徒黄某可以从出租房的大门进入,并用手从窗户处打开房门,是因为房东平时疏于管理,对出租房没有切实防火防盗措施。

  去年12月11日,贾某将该出租房的房东徐某夫妇起诉至鹿城区法院,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今年1月15日,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房东徐某夫妇说,他们提供的出租房安全条件较好,是由于被害人没有关好窗户栅栏外面的窗户,才让被告人黄某有机可趁。命案是由歹徒一手造成的,作为房东,他们根本无法预见和及时发现,更没有排除歹徒上门作案的能力。对于原告10万元的索赔请求,他们认为“于法无据”。

  经办法官组织此案原、被告进行调解。多番沟通后,房东徐某夫妇愿意赔偿贾某1.2万元经济损失。对此调解方案,贾某表示同意。

  1月30日,贾某领到房东徐某夫妇支付的赔偿款1.2万元。

  律师告诉你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青山

  房东在安全方面有过错要承担相应责任

  出租房内被盗,该谁负责

  出租房内发生盗窃事件,除犯罪嫌疑人负刑事责任外,房东和租客的责任如何划分?

  由于租客和房东是租赁关系,法律上一般很难将责任归结到房东身上,房客要求房东赔偿损失,在法律上难以找到依据。但是,如果租客有证据证明被盗案与房东提供的设施等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比如:窗户可以进人、门锁损坏或可以用其他钥匙打开等;或房东在安全方面有过错,比如锁坏了不同意更换、明知治安差不加装防盗门等,而使小偷轻易进入,则房东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此外,如因租客保管不善,导致房东物品丢失,租客得承担对房东的赔偿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该谁负责

  出租房发生意外事故,比如火灾、坍塌等,造成租客人身伤害,责任又该如何认定?

  房东出租房屋时要保证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标准,不能存在安全隐患。比如,安装的热水器是否符合规范、电线线路是否存在短路等。房东对房屋设施负有维修的责任,应保证房屋设施正常、安全使用,如果因为租赁物的安全隐患导致租客的人身、财产损失,房东将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编辑: 陈静] 
关键词:万元 出租 出租房 害人 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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