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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乳师遇车祸索赔182万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2.7万

2015年01月27日 10:31:03来源:温州网字体:

  (记者戴玮通讯员鹿轩)54岁的彭女士是温州一家政服务公司负责人,她自称是中华高级催乳师。一场车祸导致她的右髋部、右肘受伤,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彭女士主张因车祸导致其左手留下后遗症,影响其从事催乳师工作,进而向肇事司机、司机所在单位、车辆投保保险公司索赔182万元。【详情】

  1月26日,鹿城法院一审宣判此案。鉴于事故发生后,彭女士已获赔3.5万元,鹿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彭女士2.7万余元。

  “中华高级催乳师”资质无法查证

  催乳师彭女士自称“中华高级催乳师”,并称交通事故让她二十几年研究成果催乳师技能无法使用,理想成空,留下了终身的遗憾,造成精神巨大伤害,而且间接还给她创办的单位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与品牌损害。

  彭女士称其“中华高级催乳师”职业证的颁发机构系南京新中医学研究院,经法院庭后调查,南京新中医学研究院是一家经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所颁发的“中华高级催乳师”职业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CETTIC)颁发的“高级催乳师”职业资格证书之间没有关联,且经法院查询,没有发现彭女士具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会保障部所承认颁发的相关职业资质证书。

  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失费、后遗症费、单位经济损失费、品牌损失费索赔

  彭女士索赔的182万元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00万元、误工费18万元,单位营业额损失24万元、品牌损失费20万元、后遗症费用12万元,其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偿费等费用合计8万元。

  ——精神损失费、后遗症费,法院认为不存在后续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经鉴定,彭女士的人身损害情况不构成伤残。鉴定报告指出,其治疗已终结,不存在必须发生的后续医疗费用,且本次受伤也并没有对彭女士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彭女士所从事的催乳师行业对手部功能要求较高,但其所诉称的左手受伤不能从事催乳工作却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根据医院所出具的住院病历记载,她受伤的身体部位为右髋部、右肘,现有证据无法确证她的左手受伤,更不能证明其左手功能受限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关联性。

  彭女士当庭申请为她搭脉治疗的中华国际高级针疗医师为其作证。经查,该证人不具备医师执业资格。其证言仅能证明给原告治疗的经过,彭女士是不是因本次事故而遗留后遗症,单凭其搭脉诊断、直接开药且不管何部位受伤的诊疗,尚不足以确证。法院认为彭女士诉称没有事实依据,故而不予支持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后遗症费用12万元的索赔请求。

  ——经济损失、品牌顺势,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

  此外,法院认为单位经济损失费、品牌损失费非我国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范围,且彭女士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法院一审支持了彭女士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的索赔项目,并对金额予以调整,经计算金额为6.2万余元,由于彭女士已获赔3.5万元,故而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2.7万余元。

  法官提醒,彭女士作为一名从事催乳工作的服务业从业者,虽然其职业具有较大的特殊性,但这并不能够成为其可以获得法律规定之外赔偿的理由。法律之目的在于平等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其职业、身份的差异而区别对待,否则将会造成实质的不平等,有违社会公平正义,也与法治相背离。

[编辑: 陈静] 
关键词:法院 女士 万元 损失 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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