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环境监察大队长 新环保法实施企业要注意什么
记者就新环保法实施的相关问题,对话瑞安市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郑险峰。
记者:新环保法哪些新增条款对环保局开展工作最有益处?
郑险峰:新《环保法》除增加企业环境违法可对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的规定外,还有几大亮点。比如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此次制定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共5章17条,主要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破解了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难题,意味着理论上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这与行政拘留一样,会给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造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力。
记者: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执法过程中出现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的依据在哪?
郑险峰: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的变化主要有:1.手段更加丰富和严厉:比如按日计罚,停产限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2.执法效果更加明显:在以往的执法过程中,限制企业停产等手段执法周期太长,在办案过程中,企业已经造成污染后果。而新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部门可责令排污企业限产、停产整治,给我们环保执法赋予了充分执法权限。近期出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配套细则,为新环保法的实施做了保障,也是作为新环保法发布后环境执法的强有力依据。我们关注案件是否适合以上法条的各种情形,以便采取最严的法律手段,让业主最快停止违法行为,让其付出最沉重的代价。
记者:就生态而言,现在企业存在哪些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新环保法对企业有哪些提醒?
郑险峰:温州地区的企业受产业结构影响,以及一些人员管理水平不高、环保意识不强的问题,制约了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入。新环保法对于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可采取严格的处理措施,可以限产,可以停产,可以按日计罚。所以,企业要重新思考环保方面的问题,对自己的产污处理能力做出科学的评价,不能存在一时侥幸的心理。希望一些还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不要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被追责者。
记者:瑞安市环保局已经拿下一个“温州第一”,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继续落实新环保法?
郑险峰:新环保法对我们的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将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使自己以最快的速度适应新法。另外,我们还将加强新法和配套细则的宣传工作,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知法懂法守法。今后夜间和非法定工作日的突击行动将成为我市环保部门的常态化举措,我们想通过一次次这样的行动,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新环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