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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一企业偷排废水被查 当事车间主任被拘留11天

2015年01月23日 15:10:08来源:温州网字体: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偷排污水现场执法。瑞安市环保局供图

  瑞安塘下一家汽配企业逃避监管,偷排废水。环保部门第一时间完成案件调查,移送公安部门。昨日,瑞安警方对该企业当事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1天。据悉,这是新环保法本月1日实施以来,温州首例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拘留移送案。

  本月20日晚6时20分,瑞安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当晚9时30分许,执法人员发现塘下一家汽配企业加工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违法排放碱洗废水。在检查该加工点碱洗车间时,发现该碱洗车间主任私自决定将碱洗产生的废水,未经环保治理设施处理就直接排放至雨水管道。执法人员当即予以立案查处,监测人员连夜出具监测数据,确认证据。次日凌晨3时,环保部门完成案件调查并移送公安部门。

  经瑞安市公安局塘下派出所民警询问,该车间主任吴某供认了私自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事实。瑞安警方根据新《环保法》相关规定,对吴某处以行政拘留。

  另外,该企业已被环保部门责令整改。

  昨天,瑞安市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郑险峰接受采访时说:“此次该企业违反的是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该条款规定有4项行为适用拘留。”

  郑险峰称,“违法成本低”是我国环境保护过去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新《环保法》不仅增加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还规定了按日连罚的处罚措施,并对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相关链接

  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编辑: 陈静] 
关键词:企业 拘留 瑞安 环保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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