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公布村干部职务犯罪 有审批决定权人居多
(通讯员温萱记者陈克力) 一个村能否管理得好,能否发展得好,村干部的作用非常关键。然而近年来,温州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呈逐年增长态势,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
村干部职务犯罪有哪些特点?高发的原因是什么?2015年1月21日上午,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村干部职务犯罪审判白皮书》,回顾总结了近三年来,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原因等情况,并公布了五个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
三年来共审结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99件131人受罚
2012年至2015年1月,全市共审结一审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99件,占同期职务犯罪案件的16.7%,其中2012年25件,2013年29件、2014年至2015年1月共45件,分别占同期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10.4%、13.7%和26.1%。受到刑事处罚的村干部总共为131人,其中刑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有64人。
犯罪案件特点:犯罪主体人员多具有审批决定权
“在这些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身份较为固定,即是村级组织中具有审批决定重大事项权利的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131人中,村党支部书记40人占30.3%,村委会主任50人占37.9%,村委会委员22人占16.7%,村财务管理人员20人占15.2%。”温州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于伟对犯罪案件的特点进行剖析。
此外,该类案件犯罪领域多集中于土地征用、房屋安置、专项补助、重大工程建设等;罪名以受贿、职务侵占为主,且犯罪行为持续2年以上的占到九成。
“以审结的99件一审案件为例,有90件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两年,并且绝大多数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行为都实行多次。主要是由于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殊性,一般在任职期间犯罪行为不会被发现,因此在第一次犯罪成功后,犯罪行为人产生了麻痹心理,从而选择继续犯案。”于伟介绍说。
村干部职务犯罪高发原因:文化素质低、监管存难
发布会上还对导致村干部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进行了剖析,主要是由于村干部职务犯罪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尤其是与履行职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匮乏,导致村干部极易滋生错误的权力观和金钱观;加之对村干部监督监管难,村级财务管理不严等原因,都为村干部职务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对村干部职务犯罪法院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据发布会透露,在今后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将继续加强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坚定不移地惩治村干部职务犯罪。同时将加强部门协作,建立管辖不清案件联席会议机制,形成防范和打击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合力;还将出台会议纪要,依法从严惩处村干部职务犯罪,严格限制适用缓刑,始终保持对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
延伸阅读:村干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余乾寿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时任永嘉瓯北镇新桥村主任余乾寿的帮助下,浙江昌泰房地产公司和永嘉和田房地产公司取得该村安置房的代建权。余乾寿伪造虚假合作协议,在没有出资以及没有参与经营的情况下,收取上述公司的空股“分红”2千多万元。
在新桥大厦以及新桥商贸大厦的工程项目招标期间,余乾寿又收取建筑承包商好处费400万元。并要求王启政、杨金龙以成本价40万元价格将安置房出卖给由他介绍过来的村干部。同时,余乾寿和其他村两委成员,在未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连续四年以发放通讯费、交通费、补贴等方式非法侵吞集体资金共计64万元,余乾寿从中分得6万元。
永嘉法院认为,余乾寿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伙同他人将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余乾寿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林少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案
2009年至2010年,时任乐清市翁垟街道双望村主任林少明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多报、伪造发票等手段,侵占村集体资金10余万元。同时,林少明还两次将村集体资金2.4万元挪为己用。
乐清市法院以被告人林少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追缴林少明所有违法所得。
案例三:陈永汉贪污罪案
2012年10月至11月间,陈永汉在担任文成县大峃镇大发垟村委会委员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地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重复丈量、虚报面积等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留地面积合计价值39万余元。同年11月份,在变电所征地数据核对过程中,陈永汉伙同张汉斌利用职务便利,将原属该村第三生产队集体所有的350平方米土地转移给陈永汉,并通过亲属领取了征地补偿款30345元和留用土地52.5平方米。
文成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陈永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该案上诉至市中院,经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