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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阿婆疑被狗吓后死亡 家属向狗主人索赔84万

2015年01月15日 09:44:41来源:温州网字体:

  乐清市大荆镇65岁陈阿婆出门买早餐,摔倒后不治身亡。家属认为,陈阿婆是在经过缪某的仓库时,被门口的狗吓到才摔倒的。家属把狗主人缪某告上法庭,索赔84万余元。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缪某补偿原告2万元。原告上诉。近日,温州中院维持原判。

  2013年7月22日早晨,大荆镇65岁的陈阿婆去买早餐,经过缪某的仓库附近时,陈阿婆摔倒,后脑受伤出血。在辗转各大医院救治后,陈阿婆于9月6日不治身亡。其间,缪某为陈老太垫付医疗费10538元。

  陈阿婆的家属起诉称,陈阿婆在经过缪某的仓库时,受到仓库门口缪某饲养的大型牧羊犬惊吓,导致摔倒。陈阿婆的家属要求缪某赔偿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4.39万元。

  庭审中,缪某辩称,狗并没有吓到陈阿婆,陈老太的死跟他没有关系。缪某同时提起反诉,要求返还自己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陈阿婆垫付的医药费1万多元。

  法院认为,家属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缪某饲养的牧羊犬在陈阿婆受伤时间前后、受伤地点附近出现过,不足以证明家属所主张的陈阿婆摔倒系牧羊犬惊吓所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缪某基于人道主义同意补偿原告等人2万元,且不要求返还原先垫付的医药费1万余元。

  又讯近日,乐清市法院大荆法庭审理一起涉家犬侵权案件。章某起诉称自己途经李某的门口时,受李某饲养的犬只惊吓,摔倒致腰部骨折,经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3万余元。章某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9.31万元。

  李某辩称,章某是80多岁的老人,途经门口时提有10余斤重的物品,摔倒是他自己年迈所致。

  经法庭调解,李某支付给原告章某16800元了结此案。

  法官告诉你

  管好自己的犬只

  防止对他人伤害

  也避免民事责任

  由于举证情况、协商方式的不同,该两起案件的处理虽然存在不同结果,但都反映出饲养犬只对他人生活造成的影响。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农村,饲养犬只较为普遍,不时有犬只伤害或惊吓他人的情况发生。作为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应当注意管理好自己的犬只,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同时也避免给自己带来民事责任。

[编辑: 陈静] 
关键词:家属 阿婆 饲养 摔倒 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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