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温州大道东延(77省道—龙江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各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龙湾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暂行)》(温龙政办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温州大道东延(77省道—龙江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予以公布,征求您的意见。如有任何建议或意见,应在征求意见期间以书面形式向下列任意一家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5年1月7日至2月6日
二、联系方式
1.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地址:永中街道永昌路457号(永昌供电所四楼)
联系人:邹梦梦,联系电话:86969287
2.龙湾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地址:龙湾区永中街道联谊行政村龙水东路260号
联系人:朱丽蕾,联系电话:86606967 86606965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4日
温州大道东延(77省道—龙江路)工程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做好龙湾城市中心区温州大道东延(77省道—龙江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龙湾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号如下:
龙湾区永中街道下湾村:
下湾路:120号、122、124号、126-130号。
二、房屋征收机构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龙湾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三、房屋征收时间
(一)“并列第一”截止日: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二)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四、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登记房屋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以下简称“视为合法建筑”),以认定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二)未登记房屋由龙湾区人民政府组织城管与执法、房屋征收、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认定。具体认定参照《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温龙政办发〔2012〕113号)执行。
(三)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五)被征收房屋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房屋价值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时间为10日之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候选名单中通过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
(七)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住宅用房征收补偿规定
(一)住宅用房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区位、用途、结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选择按“一三落地”或“三五底顶”安置的,一律不予货币补偿。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搬迁房屋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费。在搬迁腾空并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3.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商品房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宅用房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安置地块(期房):龙湾区龙水北片农房集聚YB-04D-34地块建设工程,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含视同合法建筑)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房屋价值(旧房)和安置房价值(新房),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①被征收房屋(旧房)以及室内装饰装修等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②安置房(新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安置房评估比准价格结合朝向、层次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三)住宅用房征收补偿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产权调换价格
①安置房(新房)建安成本价按3000元/m2计算。
②安置房(新房)政策内增购价按5000元/m2计算。
③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
④被征收房屋(旧房)重置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确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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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
钢混(多层) |
砖混 |
砖木 |
简易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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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元/m2) |
1500 |
1200 |
1000 |
现场评估 |
(2)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按下列方式选定一种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具体如下:
①“合法面积”安置
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以1∶1相等面积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与安置房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不包括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
②“一三落地”安置
被征收人系属地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按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的三倍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5000元/m2计算。
被征收人系土地征收未安置落实到单位工作,虽已“农转非”但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属地农业户执行。
③“三五底顶”安置
被征收人系属地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以在册常住农业户口按人均面积30m2(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5000元/m2计算。
在房源许可情况下,人均增购面积不超过20m2,其增购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4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安置房面积中超过上述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被征收人户口簿内在册人员在本村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拆迁并安置及已交易的住宅房屋应合并计算。
④被征收人系属地非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按人均面积20m2(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5000元/m2计算。
在房源许可情况下,人均增购面积不超过10m2,其增购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4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安置房面积中超过上述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被征收人户口内所有人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房屋应合并计算。
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安置建筑面积不包括众用分摊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上已注明众用分摊面积的除外),第三种和第四种安置建筑面积包括众用分摊面积。
2.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前提前搬迁房屋的(以具体公布时间为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10天,奖励最高额度为300元/m2,最低为30元/m2,即每提前一天增加30元。
3.产权调换签约腾空奖励
(1)房屋所有权人在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前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征地房屋补偿单位按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给予签约腾空奖励1000元/㎡。
(2)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每户增购面积控制在50m2以内(含众用分摊面积),其增购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20%计算。
4.以上奖励在新房办理房款结算时一次性兑现。
5.被征收人在第一期付款时间内预缴总房款达100%的,可按应缴房款九折优惠。
6.在2012年2月2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且至今有效的,或历史上一直在经营但未领取营业执照,按住宅用房安置并在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腾空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源许可情况下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每间房屋购买面积20m2(含众用分摊面积),其价格按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优惠10%。
营业用房安置地块(期房):坐落在龙湾区龙水北片农房集聚YB-04D-34地块建设工程安置点内,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营业用房(商场摊位式)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
(四)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签约期限之后签订协议的,不能享受本区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政策,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不小于被征收人原房屋面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旧房)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新房)的差价,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3.被征收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标准给予补偿。
4.安置时由签约期限之前已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先认购定位,然后由签约期限之后按时间先后顺序认购定位。
(五)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换算系数暂定为1.25,众用分摊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为准。
安置房众用分摊面积结算,按其同类性质同价结算。
(六)因套型设计原因,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协议安置面积10m2(含)以内的,按政策内增购价5000元/m2计算;超过10m2以上的部分,按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格优惠5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七)房屋建筑面积较大(套内建筑面积120m2以上),被征收人要求分套安置的,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套手续,且分套后每套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m2(含);安置时只能有一套房屋享受套型差(自然增购)10m2(含)以内的面积按政策内增购价5000元/m2计算;其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均按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格优惠5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八)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按温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先计算朝向差后再计算层次差。
(九)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家庭的,且被征收房屋(旧房)建筑面积少于50m2,在本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宅用房,经当事人申请并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建筑面积50m2的安置房,旧房和安置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低收入家庭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
(十)被征收人属于华侨的,根据《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精神,在补偿安置时原为属地村农业户口,且在属地村尚有住房,现已定居国外的华侨户以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相等待遇处理。
(十一)安置房认购原则和付款方式
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前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给被征收人“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后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
2.认购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后搬迁腾空的被征收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3.安置房的认购付款方式:
①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旧房补偿费抵作预付购房款;增购面积部分(含空翻增购与奖励增购等)预付到房款的30%。
②认购定位时,预付到总房款的90%(缴纳预付款时间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指定)。
③安置房交钥匙时结清安置房余款。
(十二)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5元/月·m2。
临时安置费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过渡期限届满后超过二十四个月仍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六个月内交付与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现房,并按规定计算、结清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时,再按当年标准支付被征收人装修期6个月临时安置费。
(十三)住宅用房搬迁费
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的搬迁费标准为15元/m2,最低1000元/户,最高3000元/户。
期房安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两次搬迁费(回迁时发放一次)。
(十四)住宅用房入户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评估工作的,给予奖励3000元/户。
(十五)道坦(空地)补偿标准
水泥地:150元/m2;其他:120元/m2。
(十六)移装固定设施补助
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1.独立报装水表950元/只。
2.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300元/户。
4.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108元/台。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
六、工业用房征收补偿规定
(一)工业用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以实地测量为准,具体认定根据《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温龙政办发〔2012〕113号)执行。
被征收工业企业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为准。
(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工业用房,给予补偿;不符合工业用房补偿条件的,一律无条件自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
(三)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必须符合温州市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
(四)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土地置换、异地标准厂房调换和功能置换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方式。
被征收工业企业土地面积不足3亩(含3亩)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或功能置换方式安置。
用于安置的工业用地、异地标准厂房、功能置换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等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五)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的补偿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等);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不可移动生产设备设施等重置的补偿及可移动生产设备设施等搬迁、拆装(包括设备调试等费用)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工业用房征收原则上采用建筑物和土地分别评估的办法进行补偿。
工业用房建筑物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层高、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土地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市场价格结合土地使用权类型、年限、区位等因素评估确定。
(七)被征收工业用房和置换土地的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生产设备设施的重置、搬迁及拆装(包括设备调试等)补偿由具有法定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温州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工业用房货币补偿
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九)工业用房产权调换
1.工业用房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地块:天城围垦B-09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2.选择土地置换规定
土地置换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土地面积的1.2倍,被征收人应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计算置换土地与被征收工业用房土地的差价,交地时结清土地差价款。
新工业用房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申请报批、自行设计建设。
3.选择标准厂房调换规定
在工业用房房源许可的情况下,有条件实行异地标准厂房调换安置。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应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工业用房与异地调换标准厂房的差价,交房时结清差价款。
(十)选择功能置换
1.办公用房安置地块(期房):瑶溪南片居住区K11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2.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总额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置换等值建筑面积的办公用房,再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土地面积按每亩200平方米给予增购办公用房,其增购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优惠40%。
办公用房超过等值置换及增购面积部分,均按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购买。
(十一)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签约与腾空时间(腾空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具体如下:
在2015年3月9日之前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奖励20%;
‚2015年3月10日至3月16日期间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奖励15%;
ƒ2015年3月17日至3月23日期间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奖励10%。
2.被征收人选择土地置换、异地标准厂房调换和功能置换的,按照签约与腾空时间(腾空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具体如下:
在2015年3月9日之前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奖励5%;
‚2015年3月10日至3月16日期间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奖励4%;
ƒ2015年3月17日至3月23日期间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奖励3%。
(十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可以从下列方式中选定一种:
①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须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根据工业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和停产停业期限确定;
③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一定比例确定,其补偿下限为5%。
2.选择货币补偿的,第①种和第②种方式按停产停业期限2个月计算;第③种方式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5%计算。
3.选择土地置换、异地标准厂房调换和功能置换的,第①种和第②种方式按停产停业期限6个月计算;第③种方式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10%以内计算。
4.属于特殊情况的,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被征收人已停产未开展生产经营的,不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三)搬迁及拆装费补偿
1.不可移动生产设备设施的重置补偿金额,按账面固定资产折旧后净值或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
2.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及拆装费(包括设备调试等费用),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后净值或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其补偿比例的上限为10%。
3.评估机构也可以按照温州市现有货物运输搬迁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的标准按实计算搬迁拆装费。
4.选择货币补偿和功能置换的,搬迁拆装费计算一次。
5.选择土地置换和异地标准厂房调换的,搬迁拆装费计算两次,一次性支付。
(十四)临时安置费补偿
1.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按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或者按合法土地面积的1.5倍换算的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15元/月·㎡。
2.涉及特殊工业厂房可以按楼层分别计算临时安置费,其标准为:第一层25元/月·㎡,第二层及以上12元/月·㎡。
3.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4个月。
4.选择土地置换的,过渡期限包括供地期和建设期两个阶段。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包干使用:
供地期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12个月,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计算。未按期供地的,超出供地期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按照原标准的2倍计算;被征收人未及时完成手续申报导致无法按期供地的,超出时间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建设期(包括相关手续审批时限)原则上为12个月,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计算。
供地期、建设期确需延长的,由区人民政府根据企业类型、建筑规模等实际情况确定。
5.选择异地标准厂房(期房)调换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24个月,临时安置费按24个月计算。
超过过渡期限未能提供标准厂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应当按原标准的2倍计算。
6.选择功能置换的,过渡期限应根据置换的房屋类型确定,原则上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36个月,临时安置费按36个月计算。
超过过渡期限未能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应当按照原标准的2倍计算。
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金额折抵购房款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金额不折抵购房款的,被征收人可参照商品房预售办法分期付款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购买办公用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十五)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第11号和〔2012〕第40号公告执行。
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十六)入户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入户丈量调查登记、评估工作给予奖励3000元/户。
(十七)在签约期限之后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本区制定的任何优惠奖励政策,严格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费和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过渡方式和期限、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和注销或变更申请报告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被征收人未申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被征收人对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提出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搬迁前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
(七)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八)发改、住建、规划、国土、房管等职能部门应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九)涉及到集体土地上工业用房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和未涉及到的政策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十一)本方案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