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戎小平请求辞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戎小平请求辞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5年1月7日温州市龙湾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戎小平因工作变动提出辞职请求,经会议审议,决定接受戎小平辞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温州市龙湾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大常委会
2015年1月7日
[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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