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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万科中梁置业被指存霸王条款 庭审持续12小时

2014年12月23日 10:19:02来源:温州网字体:
工作人员整理判决文书
第一次庭审从早上8点30持续到晚上8点40
第二次庭审现场

  (记者陈克力通讯员瓯文) 12月19日, 500多位业主分别起诉万科中梁置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瓯海法院当庭对该系列444起案件作分类判决。

  对第一类13件案件的原告,在除斥期间内提出变更合同第十条的请求,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对此予以同意,系双方合意变更合同约定,法院予以确认,并驳回第二类431件诉讼请求。

  该案件曾于12月3日开庭审理。

  500多业主诉开发商存虚假宣传及霸王条款问题

  “金域中央”楼盘,由被告温州万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万科中梁)开发建设,该楼盘于2013年5月开始对外宣传,8月正式公开销售,对外宣传时以“2小时劲销16亿”、 “近400米长河滨景观”等引发多方关注。

  朱某、王某等业主向温州万科中梁认购“留园”商品房。分别于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间,在售楼处陆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购买“留园”的商品房一套,交房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然而,从2014年8月4日起,朱某、王某等514位购房者分别诉温州万科中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陆续向瓯海法院提起诉讼,达450件。

  原告方提供了长达25页的起诉状,认为被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为格式条款,存在免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情形。

  并请求法院确认其中六十余处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无效、变更调整违约责任条款、要求被告赔偿因虚假宣传造成的损失,还有部分购房者要求延期支付购房尾款等。

  对于业主的起诉缘由,万科中梁方则称,已在广告中注明,“广告内容仅为要约邀请,图片或文字所展示的项目地貌、景观、后期开发状况及项目周边信息可能与实际存在差异,且可能存在变更,仅供参考,均不作为公司承诺,最终以实际交付及政府规划为准。”

  案件庭审持续12小时

  12月3日,除了2件撤回起诉,2件延期审理外,法院公开合并审理510位购房者分别诉温州万科中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共446件案件。庭审从当日上午8点30分持续到当晚8点40分,原告当事人166位及510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部分原告的公民代理委托代理人,被告温州万科中梁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另有200多人参加了案件的旁听。开庭后,其中有2件案件另行处理。

  6项问题成争议焦点其中5项法院不予支持

  本系列444案件的原、被告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告诉请确认无效的条款,是否系存在免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或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且被告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二是原告诉请确认无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二款关于人防车位属出卖人所有的约定和附件八补充协议第二条关于车位/车库、庭院(/绿地)露台(/屋顶平台)等所有权的约定,是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原告逾期付款和被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显失公平,应否变更,应如何变更;

  四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已明确约定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的时间,原告要求明确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请求能否支持;

  五是原告主张被告丧失商业信誉,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延期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请求,能否支持。

  六是被告应否向原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院对上述六项双方争议焦点作了认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对其中5项不予支持。

  对关于原告请求变更合同第十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900——911、1180号共计13件案件的原告在除斥期间内提出该项请求的,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对此予以同意,系双方合意变更合同约定,法院予以确认。其他案件因原告提出该项请求已超除斥期间,故法院不予支持。

  444起案件做分类判决431件被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称,在接到原告的起诉后,进行了认真的处理,按照受理的条件,指导原告对诉状进行补正,务实地给予当事人释明和指引,努力搭建沟通的平台,积极寻找化解的途径,在开庭之后,还组织了3次以上的调解工作。从调解的情况看,原、被告双方表现了较大的理性和诚意。

  法院于12月19日当庭宣判了该系列案444件。

  第一类共计13件,判决主文主要内容为: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内容为合同第十条第1种方式①中的“90日”变更为“60日”;买卖合同第十条第1种方式②中的“90日”变更为“60日”;“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变更为“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3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二类共计431件,判决主文主要内容: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 陈静] 
关键词:原告 合同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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