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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公告

2014年10月22日 15:48:37来源:龙湾区人力社保局 字体:

 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18日出台《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2014〕143号)文件,根据第五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对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方面做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调整。文件明确了今后市区凡是已参加(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生活补助)的村民不再受年龄限制,均可以申请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且将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生活补助)缴费总额或者权益余额折算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后,到达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的,缴费不足15年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补足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开始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

  根据市局统一部署,我局已于9月23日开始按新政策规定办理上述业务。现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最大限度地维护全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利益,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办理流程及时间:1、办理流程为申请人填写《龙湾区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经所在的行政村村委会盖章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单寸照片2张到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中高新大道166号)大厅8至11号窗口办理。2、办理时间为每月1—27日期间的工作日。

  温馨提醒:申请人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能再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老农保、供养等其他的养老保障待遇。

  附件1:《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2014〕143号) 

    附件2:《龙湾区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附件3:龙湾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部分缴费档次对应养老保险折算年限一览表

    附件4:龙湾区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各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到龄后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一览表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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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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