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切实保护公路桥隧设施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牢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公路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机制,促进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交通事故逐年下降,公路通行环境明显改善,公路桥隧安全运行得到有效保障,为温州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平安出行创造良好公路交通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科技治超。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市县联动、联合建网”的原则,统一建设公路治超电子监控系统,开展高速公路出入口电子监控系统建设,适时将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与公路治超电子监控系统联网,完善治超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超限超载车辆路面监控。
(二)强化车货源头监控体系建设。
1.加强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监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货运车辆技术检测监督检查,发现车辆非法改装的,应当责令恢复原状;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在路面执法检查或者车辆登记、年检时,发现非法拼装或报废车辆的,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各级市场监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汽车经销企业、汽车维修场所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经营或无证经营的,要依法查处、取缔;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汽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法生产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加强货物源头综合监管。各级治超办要全面排查货运车辆、站场、生产经营企业等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车货源头基本情况,落实源头单位管理责任,加强货物源头装载行为监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道路运输站(场)、货物集散地车辆装载行为监督检查;经信、港航管理部门应加强纳入行业管理范围的码头货物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安监部门应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和矿山企业对出运货物实施计重管理,规范运输车辆的装载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矿山企业装载行为的监督管理;住建部门应加强建筑工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行业管理,监督车辆实施计重管理和联网监控;城管与执法部门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应当加强渣土车辆运输线路审查,切实加强运输渣土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起运地监管;各乡镇(街道)要指定部门和人员加强辖区内矿山、码头和其他场所货物装载的监管。
各县(市、区)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要全面完成管辖区域内货运车辆、站场、生产企业等情况调查、登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调查,排查信息由县(市、区)公路治超办汇总后次年1月1 0日之前报市治超办,市治超办联系电话(传真):0577-88608876,电子邮箱:2084852296@qq.com。
3.加快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各个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快建立道路运输单位(个人)、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信用评价结果要与运力投放、政府资金补贴等有关激励约束机制挂钩。
4.完善治超信息抄告制度。全市各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在日常执法中,除按照本单位职责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应当及时向各级治超办抄告车辆超限超载相关信息。
(三)加快建立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
1.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员有下列情形的,列入治超黑名单:非法超限超载运输或车载货物抛洒滴漏污染公路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以上的;填报虚假资料骗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利用无牌、套牌或非法改装车辆进行超限运输的;以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或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经路面预设的高速称重仪检测和视频联网监控设施抓拍认定超限运输车辆,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的。
2.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列入治超黑名单:所属(含挂靠)货运车辆经路面预设高速称重仪检测和视频联网监控设施抓拍的货运车辆3辆以上,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数量累计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3.治超停车场与货物驳运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列入治超黑名单:非法为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装载、配载的;虚报检测数据资料,帮助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逃避卸载和处罚的;治超停车场工作人员出现强装强卸的;经检查考核不合格的,逾期不配合整改的。
4.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涉及治超“黑名单” 的相关信息,应及时上报治超办。县(市、区)治超“黑名单”管理工作由县(市、区)治超办负责协调、汇总,并上报市治超办。全市各级治超办按照部门职责,将汇总后的信息材料提交各级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处理。
5.治超“黑名单”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全市各级治超办应将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每月在各成员单位网站和当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被列入治超“黑名单”的当事人连续一年内再无车辆超限超载不良记录的,自动解除黑名单。
6.凡被列入治超“黑名单”的货运车辆驾驶员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落实诚信考核积分管理,并一次计10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关于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计分标准,纳入交通违法计分。有关单位应将扣分信息材料报各级治超办,并在各成员单位网站和当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7.列入黑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进行整改;一年内,仍有严重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记录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对列入治超“黑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将超限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记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作为质量信誉考核依据。
8.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与列入黑名单的治超停车场、货物驳运企业,解除有关治超停车保管与货物驳运协议。
9.当事人对列为“黑名单”提出异议的,可以向各级治超办提出复核,复核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建立公路治超违法责任追究机制。
1.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具有超限超载执法监管职能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是各自管理事项的责任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作为责任部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结果作为部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2.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执法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职,造成管辖区域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公路路桥严重损毁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司法程序处理。在路面执法、车货源头监管等方面未尽职履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彰,在市级资金补助和基本建设项目等方面优先安排。
3.各级治超办应当组织对各成员单位综合超限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与通报,同时要建立相关奖惩、问责等配套制度。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市治超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各县(市、区)治超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组织、协调和部署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各级治超办的主要职责是:协调、指导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解决治超办成员单位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监管重大问题;制定、实施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统一行动计划和治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收集、整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任务,分类抄告治超办各成员单位,并抓好督促落实;开展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执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公路超限超载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全市各级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8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1〕114号)明确的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确定分管领导、经办处(科)室、联络人员和联系电话,分别报市或县(市、区)治超办。
(二)加强协调,完善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公安交警等单位组成的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队伍,并指定牵头单位。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做好现场执法保障工作,各部门必须配备足够执法人员参与路面联合执法,具体负责本地区国省道和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路面执法,实行“一支队伍、统一管理,联合执法、分别处理”。市治超办每年组织全市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执法统一行动不少于4次。各县(市、区)公路治超办要按照市治超办的要求,组织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公安交警等执法部门开展统一检查,每次统一行动的持续时间不少于3天。
(三)夯实基础,强化保障。各级治超工作相关经费应依法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根据公路里程、机动车保有量、社会运输增长量等情况,研究增加相应的执法人员力量。公安部门要切实维护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和“车托”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纠集人员、蓄意占道、恶意堵车、集体冲卡、破坏超限运输检测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执法人员放行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部门要结合各自特点,广泛开展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危害、治理必要性以及治超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参与和监督。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时间: | 2014-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