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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出炉

筹资标准将从850元提高到1200元,报销一律采取刷卡报销
2014年10月14日 08:54:29来源:龙湾新闻网字体:

  龙湾新闻网讯 日前,记者从区城乡居保工作动员大会上获悉,我区将在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2月25日全面开展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也将从2014年的850元(其中个人缴纳240元,各级财政每人补助610元)调整为1200元(其中个人缴纳350元,各级财政每人补助850元)。同时自2015年开始,医保报销将一律采取刷卡报销,不再受理手工报销程序。

  那么,2015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哪些变化,居民如何参保,如何报销,带着这些群众关心的问题,记者向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做了详细了解。市民对医保问题也可咨询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86381560(大厅窗口28-32号) 86350613,85987009。

  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哪些?筹资标准多少(元)?

  答: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有三类人群:

  第一类人群:具有本区户籍的非从业人员。第二类人群:本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中小学、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第三类人群:已参加本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其非本区户籍非从业的父母、配偶、子女。

  第一类和第二类人群个人缴纳标准为350元,财政补助850元,合计1200元;第三类人群1200元全部由个人缴纳。

  哪些人群个人缴费可享受财政补助?

  答:龙湾户籍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成员或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以及孤儿、新生儿,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或已落实绝育手术的两女户家庭、且两子女年龄均在14周岁以下的,其个人缴费部分区财政补助175元,个人缴费175元。

  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怎样?

  答:1、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政策。一个医保年度内,市区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累计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含)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1500元(含)以下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按照下列比例共同负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报销50%,市区二级医疗报销40%,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报销35%。

  参保人员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门诊除外)就诊、购药费用应刷卡实时结算,不得手工报销。

  2、住院医疗费报销政策。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4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700元。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2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90%;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80%;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75%;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60%。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到温州市外医院诊治的,必须由市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专科医院开具转诊证明。

  3、规定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待遇标准视同住院。

  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报销后,参保人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居民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3.13万元)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予以补助50%,上不封顶。

  哪些医疗费不能报销?

  答:1、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 2、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医、购药(紧急情况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3、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4、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5、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6、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7、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陈智慧 柯珍珍)

[编辑: 林日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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