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走失 家属向医院索赔
7年前,苍南籍男子赵某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谁知住院治疗期间无故失踪。因寻找无果,家属向法院申请,赵某被宣告死亡。
好端端一个人,在医院失踪杳无音讯,这一切该由谁埋单?赵某家属在向车祸肇事者索赔后,又将当事医院告上法院,认为医院疏于看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走失
家属申请宣告患者死亡
事情得从7年前说起。2007年9月13日下午,50岁左右的赵某骑自行车途经平阳萧江一路段时,遭遇一轿车刮擦受伤。交警认定,轿车驾驶员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赵某受伤被送往平阳县人民医院进行开颅手术,并住院治疗4个多月。其间,王某赔偿6万元。
住院治疗期间,家人一直在旁守护赵某。谁料2008年1月10日上午6时左右,赵某妻子发现丈夫从医院走失,不知去向。此后,赵某家人向警方报案,并通过张贴寻人启事,发动亲友搜索,但都无果。
2012年2月,赵某儿子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死亡。法院在公告1年后,于2013年3月6日作出判决:宣告赵某死亡。
谁要对赵某走失负责?
问:肇事驾驶员需不需要承担走失责任?
答:不需要,仅承担交通事故90%责任
2013年7月,赵某家属向法院递交诉状材料,要求肇事方王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28万余元,其中包括一笔24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
王某是否应对赵某被宣告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呢?如需承担责任,又是对哪一部分承担责任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因走失被宣告死亡,缺乏足够证据证明与被告王某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被告王某,应承担90%的赔偿费。据了解,赵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为13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问:有合同关系的医院需不需要赔偿?
答:不需要,责任由患者本人和家属承担
今年2月,赵某家属又和平阳县人民医院打起官司。家属认为,赵某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赵某这类特殊病人在住院期间不知去向,医院负有监管不利的民事责任,要求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经济损失24万余元。
庭审中,医院辩称,赵某走失当日神志清醒,生活部分自理,并有家属陪护,他的走失应归责为家属未尽到照顾责任。医院已充分履行医疗服务义务,尽到护理责任后并无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表示,在赵某走失后,2008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曾签订一份《协议书》:赵某经积极治疗,病情逐渐好转,神志清楚,在住院期间有家属陪护下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协商,医院同意一次性补偿赵某家属2.2万元。
此案审理中,法官向原被告双方释明,赵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有家属陪护。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其诊疗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违约行为。医院对赵某并无法定或约定的监护义务,也无法事先预知赵某会独自离开医院并发生下落不明的情况。赵某作为成年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即使赵某存在神志不清的情况,其家属对赵某负有监护义务。因此,赵某失踪,应由赵某本人或其家属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原告向法院撤诉并获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