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新政实施首日看变化 需要咨询可拨打12329
“我现在要公积金贷款,买首套房能贷多少钱?”昨天上午8时30分,市民余先生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向工作人员咨询。根据工作人员的测算,余先生可贷额度为60多万元。
昨天是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调整的第一天,多项新政策开始实施。
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要多提供两份材料
昨天上午,鹿城管理部没有出现人满为患的现象。余先生说,他前几天才知道公积金政策调整,最近他在市区江滨路一带看二手房,所以来了解一下自己能贷多少、什么时间办理能贷得更多。工作人员介绍说,公积金政策调整消息早在1个多月前就已经在媒体发布,很多人之前已经来咨询过。
根据新政,10月1日之后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要根据职工及配偶的缴存余额计算。进驻鹿城管理部的银行窗口工作人员所用的公积金查询系统,8月底已经完成升级,新业务查询系统不仅可以查询职工的公积金缴存余额,还可以查询到职工的公积金在全市范围内的使用情况(贷款、提取等信息)。
从昨天开始,市民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以下两份材料:一份是职工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在贷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性质证明、借款合同,另一份是职工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近三年记录中存在逾期信息的,提供逾期情况说明及经银行确认的逾期清单。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个人信用报告》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打印,前来办理业务的市民最好带上相关的房屋产权证等资料,这样可以少跑冤枉路。
还款最高年龄
调整至60周岁
昨天,市民周先生在查询自己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发现,与去年相比,可贷额度发生了变化。去年他可以贷63万多元,如今可以贷68万多元,多了5万元左右。
据介绍,昨天开始实施的新政中,有一项内容是以贷款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有关负责人解释,9月1日之前,市民来办理公积金贷款,要求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月工资收入的50%,而新政策将这一比例提高到了55%,相应地就提高了可贷额度。
举个例子,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收入是1万元,按照过去的规定,每个月公积金还款不能超过5000元。而按照新政策,不能超过5500元。月还款额增加,意味着可贷款额度也增加了。
新政策调整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的最高年龄,规定借款人的最后一期还款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而以前这一规定是65周岁。据介绍,公积金贷款最长可贷30年,30周岁(含)以下的市民可以贷足30年。
办业务之前
可拨打12329咨询
新政实施第一天,就有职工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因征信记录问题面临贷款额度打8折的情况。据了解,贷款额度下降的原因是,该职工夫妻双方信用违约记录合计超过12次。
按照新政,贷款和信用卡存在连续6期以上(含6期)或累计12期以上(含12期)逾期记录的,在了解其真实原因排除风险后,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下调20%。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征信记录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放贷依据,是基于信用建设越来越重要,引导大家重视这一问题。
另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提醒市民,在去办理业务之前,最好先拨打电话12329详细咨询有关政策,以免跑冤枉路。
鹿城农商银行推出首套房贷9折优惠
要二手房、房龄20年内,信用没问题,认房又认贷据了解,我市多家银行也有优惠,大多针对优质客户
“你们现在首套房有9折优惠吗?”昨天一大早,市民金先生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的鹿城农商银行柜台前,问起首套房的利率优惠问题。
此前有媒体报道,鹿城农商银行在全市率先推出首套房按揭贷款和公积金组合贷款基准利率9折优惠。金先生说,他家就住在附近,听到消息后,他来确认一下。
有9折优惠,但认房又认贷
在得到工作人员肯定的答复后,金先生询问享受这一优惠有哪些条件限制。工作人员介绍说,还要求是二手房、房龄在20年以内、信用没问题。另外,认房也认贷,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此前已经有贷款买房记录,就没法享受这个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进驻了包括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鹿城农商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昨天上午,记者询问后得知,除了鹿城农商银行,其他银行目前对于首套房贷款执行的还是基准利率,并没有利率优惠。
对此,交通银行负责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人员介绍,交行也有利率优惠,但优惠的对象有限制,而且量不大。该负责人称,8月中旬起,对于申请首套房贷款的客户,可以给予9.5折优惠。他表示,可能是柜台工作人员还不了解这些情况,所以才说没有优惠。
中行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对个人住房贷款以执行基准利率为主,但优质客户也有机会享受9.5折优惠。
业内人士称,其他银行跟进有难度
自7月底,我市宣布住房限购政策松绑之后,业内一直关注与之相配套的限贷政策变化。但这方面的消息,迟迟未见公开报道。
有媒体称,7月30日,市政府召开“金融行业支持房地产行业”座谈会,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但从公开的信息看,像这样一次性安排3亿元专项信贷资金,用于实施首套房贷利率9折优惠的,还只有鹿城农商银行一家。
此前,有媒体报道,北京房贷现松动潮,首套房利率9折已经重返市场。而杭州多数银行已经执行9.5折优惠,甚至有消息称,个别银行对优质客户最低有8.8折优惠。
鹿城农商银行推出9折优惠后,我市其他银行会不会跟进?市区一国有银行有关人士认为“不确定”。该人士认为,相比其他银行执行基准利率或只针对优质客户的优惠,鹿城农商银行这一针对“不特定客户”的利率优惠政策,确实非常有力度。但对于那些每年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量较大的银行来说,按揭多,比重大,9折优惠会对银行全年的利润产生影响,“他们会比较慎重,会不会跟进还要看情况。”
相关链接各地限购政策的变化
-杭州
政策:8月28日17时许,杭州市房管局正式对外宣布全面解除楼市限购。杭州房管局称,从8月29日零时起,购买杭州主城区14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不再提供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影响:8月30日,杭州全市共计成交668套。比限购取消前的日均成交量,高出2倍左右。
杭州主城区成交更是暴涨。全面解除楼市限购的首个周末,主城区(不含萧山、余杭)签约套数连破200套、300套大关,分别成交266套和356套。截至8月31日18点,根据透明售房网数据显示,杭州主城区(不含萧山、余杭)成交245套。限购全面放开三天,杭州主城区(不含萧山、余杭)已成交867套。
-宁波
政策:宁波市住建委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自8月30日零时起,购买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的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不再需要提供家庭住房状况查询记录。这意味着,宁波彻底取消了住房限购政策。
影响:7月31日,宁波市对执行了近3年半的住房限购政策作出调整。自那次调整以来,楼市成交量有明显的上升。按照“透明售房网”每日备案数据统计,截至8月29日,调整住房限购政策以来的30天时间,宁波市区商品住房总成交套数已达3806套,日均成交127套,较7月前30天日均成交75套的水平,增幅高达68%。
-青岛
政策: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青岛发布”消息,自2014年9月1日起,青岛市放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套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住房的限购政策。
影响:在8月1日,青岛市刚刚调整了购房政策,对部分房源放开限购。根据数据显示,青岛8月新建商品房共成交10545套,总成交面积1053844㎡,与7月相比上涨34%;从同比数据来看,今年8月的成交量也彻底“逆袭”,远超去年8月三成多。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市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处室: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使用机制,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向基本性、改善性、自住性及首次购房刚性需求的中低收入群体支持力度。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八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办法
为体现缴存职工权利义务对等和互助支持原则,增加缴贷挂钩机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为按以下四项额度标准的低值计算:
(一)以缴存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至千元,取千元整数)。
根据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各地倍数确定如下:市区、瑞安、乐清为11倍,永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洞头为10倍。
本项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余额可含前12个月内的提取金额计算贷款额度;自2015年4月1日起,以申请时的缴存余额计算贷款额度,不再含已提取金额。计算后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的,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确定本项贷款额度。管理机构应查询并打印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批表》(附表)中核定职工及配偶的缴存余额、余额倍数和贷款额度。
(二)以规定贷款最高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建造、翻建、大修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建筑工程结算费用总额的70%。房龄30年(不含30年)以上或房屋结构为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50%。
2.购、建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属第二套住房,且职工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平均水平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40%。申请人应填写《借款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如实申报房屋套数、面积、房龄、房屋结构等信息。管理机构根据《借款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家庭房屋套数查询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等记载的信息审核房屋套数,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批表》中核定贷款比例。
(三)以市管委会确定的各地贷款最高额度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四)以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以借款人以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的还贷比例并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月还款额,从而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后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的,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确定本项贷款额度。如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最低额度申请贷款以及使用贷款附加额政策的,不受月工资收入最高还款比例的限制。
二、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政策
(一)申请人家庭已购住房套数的认定申请人家庭已购住房套数的认定调整为依照借款人及配偶的《家庭房屋套数查询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进行综合审查认定,《家庭房屋套数查询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的采证使用有效期为出具日起30日内。
管理机构按以下流程认定申请人职工家庭住房套数:
1.为借款人家庭开具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情况查询联系单》,申请借款人及配偶应到房管部门获取《家庭房屋套数查询证明》。
2.按照银行办理贷款获取个人征信报告的流程获取申请借款人及配偶委托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授权,由受托银行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3.根据《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温公积金〔2010〕110号)和《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审查的补充通知》(温公积金〔2013〕132号)的有关规定,依照借款人及配偶的《家庭房屋套数查询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本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审查认定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
(二)明确职工家庭第二套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除以下2种情形外,暂停向其他购买第二套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2.申请时,近2年(24个月)内未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贷款结清满2年)的缴存职工家庭。管理机构依据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批表》中核定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
三、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最高年龄
按照最后一期还款年龄与缴存最高年龄同步的原则,贷款登记审核时借款人的最后一期还款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
四、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明确在合同中约定采取按月分期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还本付息。
五、购买住房交易价或建造住房成本价的认定加强购、建房贷款交易价格和建造成本价的审查认定,对以下2种情形采取委托评估,用评估价来确定计算贷款的交易价或建造成本价:
(一)购买期房,自签订购房合同起,超过12个月申请贷款的,管理机构认为期房价格波动较大的,应委托温州市内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申请时点市场价评估报告,计算贷款额度的交易价取合同价和评估价两者的低者。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计算贷款额度的房屋建造成本最高控制价采取“一年一定价”的方式。由各管理机构在当年年底向当地建筑造价管理部门咨询拟定并报市管理中心备案。市管理中心综合平衡后于次年1月份公布各地计算贷款额度的房屋建造成本最高控制价。申请贷款的房屋造价不高于以每平方米的建造成本最高控制价与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的总价。以上委托评估费用由各管理机构支付,在专项业务经费中列支。
六、贷款额度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
借款人及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近三年记录和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近三年信息记录存在逾期信息的,应提供逾期情况说明及经银行确认的逾期清单,管理机构应按不同情形相应下调贷款额度,并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批表》中予以核定:
(一)贷款和信用卡存在连续3期以上(含3期)6期以下(不含6期),或累计6期以上(含6期)12期以下(不含12期)逾期记录的,在了解其真实原因排除风险后,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下调10%。
(二)贷款和信用卡存在连续6期以上(含6期)或累计12期以上(含12期)的,在了解其真实原因排除风险后,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下调20%。
(三)管理机构认为风险因素不能排除的,不予核准贷款申请。
七、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冲抵逾期贷款本息
借款人累计3期以上(含3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机构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有权直接划扣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其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应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
管理机构应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打印逾期清单作为资料附件,经审批后,直接扣划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余额,冲抵借款人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应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
八、其他
本通知事项中,以缴存余额倍数确定贷款额度的调整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余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未涉事宜仍按《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温公积金〔2010〕110号)和有关规定执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认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的补充通知》(温公积金〔2012〕8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和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规范操作。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市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处室: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使用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积蓄和互助功能,满足缴存职工提取、贷款需求。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八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无房租赁提取额度、扩大无房租赁提取范围
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各管理机构审核,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年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提取范围,增加支付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的提取。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支付房租的,提取额度可按当年实际租金提取,不受最高提取额度限制。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租赁市场商品房,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年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管理机构业务登记时,在支取子系统一般支取里选择支付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房租的提取事项进行登记保存。按以下条件审批:
(一)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凭身份证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租金收款收据、亲属关系等材料申请提取,提取额度可按当年实际租金计算,不受最高提取额度限制。
(二)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租赁廉租住房的,职工凭身份证明、当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认定的廉租住房合同、租金收款收据、亲属关系等材料申请提取,提取额度可按当年实际租金计算,不受最高提取额度限制。
(三)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租赁市场商品房,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职工凭身份证明、经相关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款收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书、亲属关系等材料申请提取,提取额度按当年实际租金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金额计算。
(四)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租赁市场商品房,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职工凭身份证明、经相关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款收据、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凭证、亲属关系等材料申请提取,提取额度按当年实际租金扣除廉租住房货币补贴金额计算。
二、简化部分提取申请资料
(一)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申请无房租赁提取,租赁住房需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无法办理的,可凭临时居住证或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查询证明替代无房证明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二)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的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范围内重新就业的提取,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替代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证明。
三、其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资金运行情况,选择时机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年且近三年未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物业消费提取。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上提取政策未涉事宜仍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温公积金〔2010〕109号)的规定执行。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和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规范操作。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7月17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