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4岁女童玩火烧了群租房 父母屋主都要担责
房东赵先生夫妇将房子隔成多个房间出租给胡女士,胡女士又转租给多人。4岁女童在群租房玩火引发火灾,烧毁出租房并殃及邻居。赵先生夫妇将胡女士、女童父母等告到法院。8月25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女童父母承担60%责任,赔偿14680.8元。赵先生夫妇和胡女士各承担20%责任。
2011年2月28日,赵先生和妻子将他们所拥有的市区某小区308室出租给了胡女士,双方约定租期两年。
胡女士承租时,赵先生夫妇已用三合板将房屋隔成8个大小不等的房间、2个卫生间。随后,胡女士相继将房间转租给8名租客。
4岁女童小林(化名)和其父母租了其中的2号房间。
2012年3月11日早上9时许,小林父母去上班了,她一人留在2号房。不久,小林玩火点燃了房间里的可燃物,导致308室和408室被烧毁,307室和407室部分财物损失,万幸没有人员伤亡。
经鉴定,上述4房屋财产损失为12.82万元。
408、307、407的住户到法院起诉房东赵先生、二房东胡女士以及女童父母。法院认定女童父母承担主要责任。
赵先生夫妇认为胡女士、女童父母存在过错。在三方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赵先生夫妇把胡女士、女童父母告到了法院。
法院认为,小林玩火引燃可燃物起火,她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林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赵先生夫妇违反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擅自分隔房屋,使火灾发生后无法得到及时扑救、火势迅速蔓延,存在过错。
胡女士承租房屋后,分别转租给不同租客,谋取经济利益,却没有对涉案房屋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有效预防整治,存在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