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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4年08月18日 16:40:23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字体: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48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650/月;乐清市、瑞安市1470/月;永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1350/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3.5元、12元、10.9元三档。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48月14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08-18 

 

[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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