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院率先试水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记录
昨天下午3时,温州中院第十二法庭里,审判长正在对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进行庭询、谈话。与以往庭审中奋力敲击键盘的情景不同,昨天的书记员显得更加淡定从容。审判席上,法官在奋笔疾书,一边是数字法庭系统的全程录音录像,一边是备份的数码录音笔,录音笔下压着一张开庭前当事人刚刚签字的《关于以全程录音录像替代法庭记录的告知同意书》。
“温州中院于8月1日起试行在民事案件中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记录工作,这个案件是我们院的第一例,”庭询结束后,该案审判长、温州中院民一庭庭长邹挺骞介绍,他在香港城市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多次到香港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讼庭和上诉庭旁听,学习了解香港法庭用数码录音记录法庭审讯的有关情况,“我们打算借香港法院的‘他山之石’,分阶段逐步推进全程录音录像。”
据悉,温州中院为确保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记录工作的顺利实施,还出台专门的《实施意见》,规定在实施初期,除启动数字法庭系统外,还自行采用数码录音系统,进行备份,以确保录音质量。在开庭审理或询问前,还会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告知书,在征求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当事人如果申请将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转化为书面庭审笔录,应在开庭后五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会免费为申请人提供一次书面庭审笔录。同时,解放书记员并不意味着取消书记员的工作,书记员仍然肩负着宣布法庭纪律和法庭注意事项、全程记录法官命令、核实到庭证人身份、记录回避申请事项等工作。
依靠现代的科技手段,采用全程录音录像来记录庭审,既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避免书记员错记、漏记,保证庭审记录的绝对真实,又能使公正可定格、可复制、可再现,同时又满足了当事人的需求,还让书记员从繁重的记录压力中解放出来,确保庭审活动高效进行。
接下来,温州中院将从申请撤销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等案件中先行适用,再向不服基层法院一审判决的二审询问部分案件中适用,最后到中院审理的部分一、二审民事案件中适用,分阶段逐步推进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记录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