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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网上征求意见

2014年07月28日 15:20:36来源:区法制办字体: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25日。

  城市化建设办公室法制科电子信箱:8865243@qq.com 联系电话:86865301

  附件:《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区农村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的意见》(温政办〔2013〕201号),结合我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湾区永中街道、高新科技园(蒲州街道)、海滨街道、永兴街道、状元街道和瑶溪街道等所辖区域内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村(居)民私有房屋的改造建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D级危房是指经温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等级为D级的房屋建筑。

  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采取证据保全后,要及时拆除;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应停用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条 区城市化办公室负责全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区城管与执法局负责对全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进行监管及负责对违法危房的拆除工作;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全区D级危房原拆原建手续的审批工作;区房管分局负责协调温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区内D级危房进行鉴定及全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的排查建档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D级危房的险情排除,对改造建设的申请受理提出意见及征收(置换)协议签订、实施产权置换等工作。

  第五条 D级危房改造建设实行分类管理,既要从严控制,降低城市改造建设成本,又要科学疏导,确保群众的居住安全。原则上不再进行原拆原建,确属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由街道出具书面意见,经规划部门审批,可允许原拆原建。

  第六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D级危房,所有人持经街道审核批准的《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方式申请表》,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原拆原建:

  (一)位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用地或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外的;位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用地或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内,但近期(一般五年)没有实施计划的;

  (二)D级危房所有人一直在居住且为申请人唯一合法住宅;

  (三)不影响邻屋通风、采光、安全等;

  (四)经属地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同意;

  (五)符合规划要求,但位于现状高压走廊范围或河道、堤塘等特殊地段的D级危房还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如果原住房产权建筑面积少于人均面积30平方米,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原则上可拆建至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但建筑层数最高不得超过3层,底层层高一般不得超过3.6米,二、三层层高一般不得超过3.3米。超出原住房产权建筑面积部分与街道签订临时使用协议,由规划部门颁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今后涉及城中村改造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时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安置。街道应履行告知义务,并与D级危房所有人签订承诺书。

  对于整幢单体建筑中部分建筑鉴定为D级危房,另有其他等级存在的,如果不同时拆建无法保证其余建筑安全的,经批准后,可进行统一原拆原建。

  第七条 位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用地或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外的;位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用地或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内,但近期(一般五年)没有实施计划的,D级危房所有人不选择原拆原建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可参考“四策合一”政策在街道范围内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给予安置新房:

  (一)街道办事处在街道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多余房源给予安置新房。其中,已交付使用的项目,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在多余房源中给予安置;尚在建未交付使用的项目,在本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所有置换户安置完毕后,街道办事处可在多余房源中给予安置。

  (二)有条件的街道可单独立项建设安置房,统一用于本街道范围内D级危房的安置,或者明确一个或几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点专门用于D级危房改造安置。

  街道内跨村安置的,街道办事处可确定跨村安置置换地段差;D级危房征收(置换)时原则上不享受连片拆迁安置奖励和整幢、连排房屋拆迁安置奖励政策。

  D级危房产权所有人选择征收(置换)的,原D级危房周边的道坦、地面附属物等应予一并政策处理。在签订征收(置换)协议后,原D级危房予以拆除,原房产证和土地证予以注销。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由属地街道或使用权人提出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由村委会或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原有D级危房由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实施拆除后,剩余残值由属地街道统一利用,拆后土地及周边道坦等由属地街道报征国有后统一规划,统筹利用。

  第八条 位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且近期(一般五年)有实施计划的D级危房,属地街道办事处按照“四策合一”政策予以安置,不允许原拆原建。

  第九条 被置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D级危房为申请人唯一合法住宅且危房所有人一直在居住的,自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街道办事处可适当给予支付过渡费。

  第十条 属下列情形的危房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带内或属于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对象的D级危房,必须按照相关规划要求进行整治改造建设。

  (二)违法建筑的危房,区城管与执法局依法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住户,凭D级危房鉴定书、危房照片、《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方式申请表》及家庭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选定改造方式后提出申请。

  (二)村(居委会)初审:村委会(居委会)负责对危房改造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在本村(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

  (三)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进行统筹安排。

  (四)规划部门审批:对改造方式确定为原拆原建的,申请人凭经街道办事处批准的《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方式申请表》向规划部门申请原拆原建审批。

  第十二条 龙湾区D级危房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区住建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房管分局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严格界定、严格程序、严格审批、严格监管,要加强对D级危房管理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章建设。发现擅自改造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严禁恶意破坏,人为造成D级危房欺诈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及项目近期(一般五年)实施计划所涉范围,以行政村(自然村)为单位,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编制,区城市化建设办公室、区规划分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每二年修编一次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城市化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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