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南塘本色酒吧淫秽表演 系公关招揽生意发艳照

“晚上本色有没有一起摆阵的喝起来。”
“昨天发生的,相关部门在哪里?南塘本色酒吧这么豪放……”
昨天,一些微博、论坛相继传言,市区南塘本色酒吧存在淫秽表演,并配上3张艳照。对此,鹿城警方高度重视,立即介入了调查,于昨天中午将首先发帖的嫌疑人王某抓获。同时,我市某论坛管理员毛某,在未证实此消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就进行转发传播,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昨天下午4时向警方投案。
昨晚,鹿城警方传来消息,王某因涉嫌传播淫秽信息被警方行政拘留,而毛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
网传:南塘本色酒吧有淫秽表演
前晚9时50分开始,一些市民微信收到一则“晚上本色有没有一起摆阵的喝起来”并配三张艳照的消息。
昨天上午,一些微博、论坛上相继传言温州南塘本色酒吧涉及淫秽内容的一则消息,并附上了三张坦胸露乳、不堪入目的照片,短时间内,该消息被很多网友点击和大量转发。
记者在某论坛上看到:一则“昨天发生的,相关部门在哪里?南塘本色酒吧这么豪放……”消息,截至昨天下午,该论坛上的这条消息点击率就达到了5000多次。
A本色酒吧公关招揽生意发艳照
到底是谁在传播淫秽?昨天,鹿城警方马上立案调查。
昨晚,记者从鹿城公安分局南浦派出所了解到,昨天民警很快锁定了首先发布此消息的嫌疑人王某,昨天中午11时在瓯海某出租房内将其抓获。王某,江西人,今年23岁,他是南塘本色酒吧的一名客户经理(公关)。
据王某交代,今年4月,他来到南塘本色酒吧担任客户经理,平时以拉客户上门,从消费额中提成20%作为自己的报酬,为了招揽生意,突发奇想的他,从“陌陌”的好友中截取了三张自认为能吸引眼球的图片,然后转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并附上了“晚上本色有没有一起摆阵的喝起来”等一些文字。
微信朋友圈发出后,就有认识的老乡来问他,是不是本色酒吧的节目,他未予否定,而是回复了“哈哈”两字。令他没有想到的是,这则消息很快被一些论坛、微博进行转发或炒作,警方找上了门来时,他才知自己闯祸了。
B论坛管理员未经证实编发帖子
对于一些论坛的恶意传播消息,昨天,警方对此进行了调查,并很快发现某论坛一名发帖人存在传播淫秽物品的嫌疑。当天,警方就锁定了该论坛管理员毛某,迫于警方的压力,昨天下午4时,毛某向鹿城警方投案自首。
据毛某交代,这则消息是他在一微博上搜到的,未经过证实就直接编写了几句话发在论坛上。
警方透露,毛某发布不实消息及淫秽物品,点击率达到了5000多次,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C酒吧称,根本不存在淫秽表演
昨天,警方找到了南塘本色酒吧一名姓张的经理,她向警方表示,酒吧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淫秽表演。
她说,每到月底,一些客户经理因为没有完成月指标任务,就会在自己的微信里转发一些有点露的女人照片,平时她都警告过他们,让他们不要发这些照片。不过,平时他们也都只发发照片,都没说什么事情,也没说跟酒吧有关,想不到这次王某竟配上文字。
对话涉案论坛管理员
问:这消息的真实性经过核实吗?比如有没有问过酒吧或者向警方核实?
答:没有。
问:你不担心没经过核实就这样发出去,会出问题吗?目的是什么?
答:担心是有一点的,但为了吸引眼球。
问:这样发了对你有什么好处?
答:没有。
问:你做管理员有多久了?
答:两三年了。
问:你一个人是不是有很多“马甲”?
答:有好几个。
问:你们有学习过相关的网络法律知识吗?
答:有。我也不知道怎么说,应该是求证后再发,这次有点夸张了。
问:这次责任在谁?
答:应该在于我自己吧!
对话涉案酒吧公关
问:你是酒吧里的员工吗?平时负责什么?
答:是,工作就是客人来了招待一下。
问:与酒吧有签订劳动合同吗?是不是正式员工?
答:没有签合同,但酒吧给我发工资。
问:一个月有多少?
答:一个月大概四五千元,包括提成。
问:酒吧一个月给你的指标是任务吗?你的指标是多少?
答:是任务,要两万元。
问:有分级别吗?
答:这看个人能力。
问:你在里面是客户经理,这个提成怎么算?是怎么拉客的?
答:我们都是跟客人说,下次过来玩找我,基本上都是做回头客的生意。
问:平时发这种图片多吗?听说其他员工也有发?
答:像这样子很少的,说句实话,我这张图片也是陌陌上找来的,当时没想这么多,就发上去了。
问:你平时业绩做得好吗?
答:不怎么样。
问:你为什么想发这个?你是不是学别人发的?以为这样生意会好点?
答:当时没想这么多,就发了这张图片。也没有。
问:发出去后,有人来找你吗?
答:没有,就是有人问我图片是不是真的,我说都是转过来的,都这么说的。
问:你知道这样做,会犯法吗?
答:我不知道。
问:你知道这么做,会给酒吧的声誉带来影响吗?
答:不知道。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