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瓯江路东延道路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温州市瓯江路东延道路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温州市瓯江路东延道路工程。
二、征收范围
温州市瓯江路东延道路工程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划定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具体门牌号如下:
龙湾区瑶溪街道:长海路110-1号、110-2号、112号、114号、凤翔路9号、临编001-015号。
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上述规划红线图范围内工业用房和其他用房等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空港新区管理委员会。
四、房屋征收补偿
按照《温州市瓯江路东延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征收现场办公地点:龙湾区瑶溪街道金水路9号旁。
联系人:朱义,联系方式:89592019。
六、监督举报电话
区征管办监督电话:86969287。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本征收决定自2014年7月1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温州市瓯江路东延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1日
附件
温州市瓯江路东延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做好温州市瓯江路东延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龙湾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暂行)》(温龙政办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红线图(编号:LZ1306)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号如下:
龙湾区瑶溪街道:长海路110-1号、110-2号、112号、114号、凤翔路9号、临编001-015号。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空港新区管理委员会。
三、征收时间
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四、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主要原则
(一)工业用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以实地测量为准,具体认定根据《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温龙政办发〔2012〕113号)执行。
被征收工业企业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为准。
(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工业用房,给予补偿;不符合工业用房补偿条件的,一律无条件自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
(三)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必须符合温州市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
(四)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土地置换、异地标准厂房调换和功能置换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方式。
被征收工业企业土地面积不足3亩(含3亩)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或功能置换方式安置。
用于安置的工业用地、异地标准厂房、功能置换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等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五)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的补偿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等);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不可移动生产设备设施等重置的补偿及可移动生产设备设施等搬迁、拆装(包括设备调试等费用)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工业用房征收原则上采用建筑物和土地分别评估的办法进行补偿。
工业用房建筑物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层高、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土地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市场价格结合土地使用权类型、年限、区位等因素评估确定。
(七)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时间为10日之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从评估机构候选名单中通过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八)被征收工业用房和置换土地的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生产设备设施的重置、搬迁及拆装(包括设备调试等)补偿由具有法定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温州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规定
(一)工业用房货币补偿
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具体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第五点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内容予以补偿。
(二)工业用房产权调换
1.工业用房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地块:空港新区管委会天城围垦B-15C、A-20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2.选择土地置换规定
土地置换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土地面积的1.2倍,被征收人应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计算置换土地与被征收工业用房土地的差价,交地时结清土地差价款。
新工业用房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申请报批、自行设计建设。
3.选择标准厂房调换规定
在工业用房房源许可的情况下,有条件实行异地标准厂房调换安置。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应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工业用房与异地调换标准厂房的差价,交房时结清差价款。
(三)选择功能置换
1.办公用房安置地块(期房):空港新区天城围垦A-12d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2.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总额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置换等值建筑面积的办公用房,再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土地面积按每亩200平方米给予增购办公用房,其增购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优惠40%。
办公用房超过等值置换及增购面积部分,均按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购买。
(四)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签约与腾空时间(腾空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具体如下:
在2014年7月20日之前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奖励20%;
2014年7月21日至7月31日期间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奖励15%;
2014年8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奖励10%。
2.被征收人选择土地置换、异地标准厂房调换和功能置换的,按照签约与腾空时间(腾空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具体如下:
在2014年7月20日之前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奖励5%;
2014年7月21日至7月31日期间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奖励4%;
2014年8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奖励3%。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可以从下列方式中选定一种:
①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须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根据工业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和停产停业期限确定;
③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其补偿下限为3%。
2.选择货币补偿的,第①种和第②种方式按停产停业期限2个月计算;第③种方式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3%计算。
3.选择土地置换、异地标准厂房调换和功能置换的,第①种和第②种方式按停产停业期限6个月计算;第③种方式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10%以内计算。
特殊情况的,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被征收人已停产未开展生产经营的,不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搬迁及拆装费补偿
1.不可移动生产设备设施的重置补偿金额,按账面固定资产折旧后净值或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
2.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及拆装费(包括设备调试等费用),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后净值或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其补偿比例的上限为10%。
3.评估机构也可以按照温州市现有货物运输搬迁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的标准按实计算搬迁拆装费。
4.选择货币补偿和功能置换的,搬迁拆装费计算一次。
5.选择土地置换和异地标准厂房调换的,搬迁拆装费计算两次,一次性支付。
(七)临时安置费补偿
1.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按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或者按合法土地面积的1.5倍换算的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15元/月·㎡。
2.涉及特殊工业厂房可以按楼层分别计算临时安置费,其标准为:第一层25元/月·㎡,第二层及以上12元/月·㎡。
3.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4个月。
4.选择土地置换的,过渡期限包括供地期和建设期两个阶段。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包干使用:
供地期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12个月,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计算。未按期供地的,超出供地期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按照原标准的2倍计算;被征收人未及时完成手续申报导致无法按期供地的,超出时间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建设期(包括相关手续审批时限)原则上为12个月,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计算。
供地期、建设期确需延长的,由区人民政府根据企业类型、建筑规模等实际情况确定。
5.选择异地标准厂房(期房)调换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24个月,临时安置费按24个月计算。
超过过渡期限未能提供标准厂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应当按原标准的2倍计算。
6.选择功能置换的,过渡期限应根据置换的房屋类型确定,原则上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36个月,临时安置费按36个月计算。
超过过渡期限未能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应当按照原标准的2倍计算。
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金额折抵购房款的,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金额不折抵购房款的,被征收人可参照商品房预售办法分期付款向征收实施单位购买办公用房,征收实施单位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八)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第11号和〔2012〕第40号公告执行。
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九)入户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入户丈量调查登记、评估工作给予奖励3000元/户。
(十)在签约期限之后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本区制定的任何优惠奖励政策,严格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六、征收争议的解决
(一)被征收人对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提出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搬迁前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
七、其他事项
(一)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费和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过渡方式和期限、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证件。
(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和注销或变更申请报告交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被征收人未申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发改、住建、规划、国土、房管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涉及到集体土地上工业用房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
(七)涉及到住宅用房的房屋补偿按照现有龙湾区各街道征收国有(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政策执行。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和未涉及到的政策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九)本方案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