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龙湾区蒲州街道下埠村(会展路东侧)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意见的通知
各房屋所有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了《龙湾区蒲州街道下埠村(会展路东侧)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予以公布,并征求您的意见。如有任何建议或意见,应在征求意见期间以书面形式向下列任意一家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一、征求意见期间
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8月9日。
二、联系方式
1.房屋征收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地址:永中街道永昌路457号(永昌供电所四楼)
联系人:邹梦梦,联系电话:86969287
2.征地房屋补偿单位: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办事处
地址:高新区新三路16号608室
联系人:肖良驹,联系电话:88017303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龙湾区蒲州街道下埠村(会展路东侧)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龙湾区蒲州街道下埠村(会展路东侧)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于2013年10月23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文号浙土字A〔2013〕-0409号)。为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2013年第20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2012-084号)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号如下:
蒲州街道下埠村:浦东路2-50号,下埠街1-73,下埠街2-48,沿河南路12-24、28号。
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上述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内需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房屋征收机构和征地房屋补偿单位
(一)房屋征收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地房屋补偿单位: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办事处。
三、征地房屋补偿时间
(一)“并列第一”截止日:以征地房屋补偿单位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二)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以征地房屋补偿单位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签约期限: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四、征地房屋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登记房屋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以下简称“视为合法建筑”),以认定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二)未登记房屋由龙湾区人民政府组织城管与执法、房屋征收、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认定。具体认定参照《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温龙政办发〔2012〕113号)执行。
(三)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条件按户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五)征地房屋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的价值补偿,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等。
房屋价值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六)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房屋所有权人在10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征地房屋补偿单位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候选名单中通过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
(七)征地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房屋所有权人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征地房屋补偿规定
(一)货币补偿
1.征地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区位、用途、结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选择按“一三落地”或“三五底顶”安置的,一律不予货币补偿。
2.征地房屋补偿单位在房屋所有权人搬迁房屋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一次搬迁补助费。在搬迁腾空并交征地房屋补偿单位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3.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商品房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安置地块(期房):滨江商务区T04-02A(桃花岛D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房屋所有人合法房屋(含视同合法建筑)建筑面积。
2.征地房屋(旧房)和安置房(新房)的评估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征地房屋补偿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结算产权调换价值的差价:
(1)征地房屋(旧房)以及室内装饰装修等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2)安置房(新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安置房评估比准价格结合朝向、层次及其它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三)征地房屋补偿奖励政策
1.房屋所有权人在签约期限截止日前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产权调换价格
①安置房(新房)建安成本价按3500元/m2计算;
②安置房(新房)政策内增购价按5000元/m2计算;
③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
④征地房屋(旧房)重置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确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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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
钢混(多层) |
砖混 |
砖木 |
简易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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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元/m2) |
1500 |
1200 |
1000 |
现场评估 |
(2)产权调换方式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按下列方式选定一种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具体如下:
①“合法面积”安置
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以1∶1相等面积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与安置房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5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不包括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
②“一三落地”安置
房屋所有权人系属地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按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的三倍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5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5000元/m2计算。
房屋所有权人系土地征收未安置落实到单位工作,虽已“农转非”但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属地农业户执行。
③“三五底顶”安置
房屋所有权人系属地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以在册常住农业户口按人均面积30m2(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5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5000元/m2计算。
在房源许可情况下,人均增购面积不超过20m2,其增购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40%计算。
安置房面积中超过上述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房屋所有权人户口簿内在册人员在本村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拆迁并安置及已交易的住宅房屋应合并计算。
④房屋所有权人系属地非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按人均面积20m2(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5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5000元/m2计算。
在房源许可情况下,人均增购面积不超过10m2,其增购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40%计算。
安置房面积中超过上述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房屋所有权人户口内所有人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房屋应合并计算。
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安置建筑面积不包括众用分摊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上已注明众用分摊面积的除外),第三种和第四种安置建筑面积包括众用分摊面积。
2.提前搬迁奖励
为鼓励房屋所有权人腾空搬迁,征地房屋补偿单位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腾空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前,奖励最高额度为300元/m2,最低为30元/m2,即每提前一天增加30元。
3.产权调换签约腾空奖励
(1)房屋所有权人在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前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前腾空房屋的,征地房屋补偿单位按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给予签约腾空奖励:
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内腾空率为100%的,已签约腾空的每户奖励(上限)1200元/m2。腾空率为98%的,已签约腾空的每户奖励(上限)1000元/m2。
(2)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每户增购面积控制在50m2以内(含众用分摊面积),其增购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20%计算。
4.以上奖励在新房办理房款结算时一次性兑现。
5.房屋所有权人在第一期付款时间内预缴总房款达100%的,可按应缴房款九折优惠。
6.在2012年2月2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且至今有效的,或历史上一直在经营但未领取营业执照,浦东路、下埠街、沿河南路临街沿路一楼住宅,按住宅用房安置并在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前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及腾空房屋的,征地房屋补偿单位在房源许可情况下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购买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每间房屋购买面积20m2(含众用分摊面积),其价格按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优惠10%。
浦东路、下埠街、沿河南路临街一楼住宅(2012年2月20日前领取营业执照并至今有效或历史上一直在经营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除外),在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前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征地房屋补偿单位在房源许可情况下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购买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每间房屋购买面积20m2(含众用分摊面积),其价格按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计算。
营业用房安置地块(期房):滨江商务区T04-02A(桃花岛D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营业用房(商场摊位式)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
(四)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签约期限之后签订协议的,不能享受本区制定的征地房屋补偿奖励政策,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1.征地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征地房屋补偿单位提供不小于房屋所有权人原房屋面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并与房屋所有权人计算征地房屋(旧房)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新安置房)价值的差价,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同一评估时点、相同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3.征地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方案标准给予补偿。
4.安置时由签约期限之前已签订协议的房屋所有权人先认购定位,然后由签约期限之后按时间先后顺序认购定位。
(五)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换算系数暂定为1.25,众用分摊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为准。
安置房众用分摊面积结算,按其同类性质同价结算。
(六)因套型设计原因,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协议安置面积10m2(含)以内的,按政策内增购价5000元/m2计算;超过10m2以上的部分,按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格优惠5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七)房屋建筑面积较大(套内建筑面积120m2以上),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分套安置的,经征地房屋补偿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套手续,且分套后每套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m2(含);安置时只能有一套房屋享受套型差(自然增购)10m2(含)以内的面积按政策内增购价5000元/m2计算;其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均按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格优惠5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八)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按温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先计算朝向差后再计算层次差。
(九)房屋所有权人属于低收入家庭的,且征地房屋(旧房)建筑面积少于50m2,在本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宅用房,经公示无异议的,征地房屋补偿单位应当提供建筑面积50m2的安置房,旧房和安置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低收入家庭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
(十)房屋所有权人属于华侨的,根据《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精神,在补偿安置时原为属地村农业户口,且在属地村尚有住房,现已定居国外的华侨户以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相等待遇处理。
(十一)安置房认购原则和付款方式
1.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前搬迁腾空房屋的,征地房屋补偿单位发给房屋所有权人“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后搬迁腾空房屋的,征地房屋补偿单位按照房屋所有权人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
2.认购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房屋所有权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后搬迁腾空的房屋所有权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3.安置房的认购付款方式:
第一期: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所有权人旧房补偿费抵作预付购房款;增购面积部分(含空翻增购与奖励增购等)预付到房款的10%。
第二期:认购定位时,安置房已结顶,预付到总房款的90%(缴纳预付款时间由征地房屋补偿单位另行指定)。
第三期:安置房交钥匙时结清安置房余款。
(十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5元/月·m2。
期房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每年调整一次。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机构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物价水平确定。
临时安置补助费自签订房屋补偿协议,腾空并交征地房屋补偿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过渡期限为房屋所有权人腾空房屋之日起36个月,如征地房屋补偿单位逾期未向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安置房,自逾期之月起按当年标准的二倍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时,再按当年标准支付房屋所有权人装修期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三)搬迁补助费
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搬迁补助费标准为15元/m2,最低1000元/户,最高3000元/户。
期房安置的,征地房屋补偿单位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回迁时发放一次)。
(十四)入户调查评估奖励
房屋所有权人积极配合征地房屋补偿单位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评估工作的,给予奖励3000元/户。
(十五)道坦(空地)补偿标准
水泥地:150元/m2;其他:120元/m2。
(十六)移装固定设施补助
水、电总表(分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房屋所有权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1.独立报装水表950元/只。
2.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300元/户。
4.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108元/台。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
六、其他事项
(一)征地房屋补偿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依照本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补助费和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方式和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补偿协议签订前,房屋所有权人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房屋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后,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注销或变更申请报告、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由征地房屋补偿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机构报请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附被补偿房屋的具体补偿方案。
房屋所有权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经催告后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机构应当在房屋搬迁前就征地房屋补偿有关事项,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
(五)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旧房交给征地房屋补偿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六)国土资源、房管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征地房屋补偿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征地房屋补偿协议书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省、市、区有关征地房屋补偿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和未涉及到的政策,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