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路边停车被处罚 律师把公安局告上法庭
1.路边禁令标志牌该由谁设立
2.机动大队是否有权处罚违停
3.撤销违停处罚该以何为依据
4.违停照片能否证明即停即走
温州网讯昨天下午2时30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由市民停车引出的案件。
去年6月份,文成一名律师赵先生开车到市区办事,他将车子停在民航路边的一处空位。事后,赵先生因违停被罚款50元,执法单位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以下简称机动大队)。
但赵先生不服处罚,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今年3月份,市公安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原行政处罚的决定。
可赵先生又把市公安局告上法庭,他认为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所采用的理由不恰当,应该承认“机动大队违法”。针对这起因“违停”引出的官司,记者列出几个焦点问题。这些问题,或许也是你所关心的。
A.路边空位能不能停车?
赵先生:当时因找不到车位,车子所停的位置在马路边,前后也都停满了车。当时比较匆忙,没注意到路边“禁令标志牌”。
市公安局:赵先生车子所停的位置,是在民航路温州市第十二中学旁,根据那里的禁令标志牌和辅助标志牌,该空位所处路段“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间停放”,但允许车辆“沿边30厘米即停即走”。
B.交警部门设禁令标志牌是否有效?
赵先生:禁令标志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设立,交警部门在那里设立禁令标志牌,从法律角度来说,属于无效。
市公安局:那里的禁令标志牌并不是警方设立的,应该是市政部门设立的,但具体是哪个部门,暂时不清楚。
[编辑: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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