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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监察执法行动的通知

2014年06月30日 16:37:28来源:龙湾新闻网字体:

温龙安监管〔2014〕30号

高新区科技园(蒲州街道)安监处,高新区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安监中队,各街道安监中队,监察大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监察执法人员安全生产监察效能,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监察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6月28日。

  二、检查范围

  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监管原则,区安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街道(功能区)安监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监察执法行动,随机抽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街道(功能区)安监机构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执法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和第3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情况。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安全资格证任职情况;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上岗情况;及其所从事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重点检查企业依照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安全教育内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依照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经费情况,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并在其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支付工资承担安全培训费用情况等。

  四、主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当前正值入夏时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机械处于高温闷湿状态下,易导致疲劳作业,忽视生产安全,是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时段之一。各街道(功能区)安监机构及监察大队在思想上要引起高度重视,克服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人手紧的困难,组织开展专项监察执法行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扎实有效地开展入夏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反“三违”行为教育和惩处力度,进一步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事故防范能力,确保夏季生产安全。

  (二)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各街道(功能区)安监机构及监察大队要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察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纳入网格化管理的,要及时督促网格负责人将生产经营单位录入《温州市安全生产网格排查系统》,并督促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强化日常检查监管,抓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报。执法检查中将抽考员工安全生产知识应知应会作为重要内容,发现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依法停产整顿和关闭。

  (三)转变作风,规范执法。各街道(功能区)安监机构及监察大队在专项监察执法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事求是、廉洁自律。

  (四)及时反馈,认真总结。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监察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及时掌握、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请各街道(功能区)安监机构于6月30日前将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见附件1)和专项行动总结报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联系人:朱建源,电话:18806879789,传真:86968530) 。

  附件: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执法监察行动统计表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8日

温龙安监管〔2014〕30号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监察执法行动的通知 

[编辑: 张漫韵] 
关键词:专项 培训 安全 执法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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