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市区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的通知》(温公积金〔2014〕63号)有关规定,我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38.67元,2014年7月1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为1671元,超过标准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5日
[编辑: 张漫韵]
关键词:个人 住房 公积金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