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罪犯认为刑罚过重将上诉 回答记者提问时反问“公平何在”

商报记者 戚祥浩
去年9月11日下午,在龙湾区府旁的停车场内,26岁的小夏被人绑走(本报曾连续报道)。光天化日之下,龙湾公安分局、龙湾检察院、龙湾法院又近在咫尺,两个绑匪,哪来的胆量?
昨天,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绑匪杨廷中、黄龙飞有期徒刑十四年和十年六个月。
得知判决结果后,两人都表示不服,当庭抗议,称判重了。两人中,杨廷中的态度更激烈一些,他曾先后因为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刑。
女孩在区府旁被拉入车内绑走
2013年9月11日,龙湾26岁姑娘小夏莫名失踪。直到9月18日,失踪了八天七夜的小夏终于传来音信,原来她是被两名贵州籍男子塞进车中劫走。当天凌晨,在离家三千多公里外的贵州凯里市某出租房内,小夏被龙湾警方解救出来。
炮制该起绑架案的杨廷中、黄龙飞是发小,他们是在案发前两个月就开始预谋策划绑架案。“搞一次就有几十万元,真出了事情就跑到缅甸去。”杨廷中曾这样对黄龙飞说。
9月11日,他们驾车来到龙湾区府旁龙康路停车场,发现案件中26岁受害女孩小夏驾驶着一辆大众甲壳虫停在龙湾审批中心门口,他们推测其家境应该不错,其实这辆甲壳虫为小夏的公司用车。
接着,杨廷中、黄龙飞以刮擦为由骗女孩下车,将被害人强行拉至车内,用手铐控制住后驾驶车辆于次日到达贵州省凯里市。
为了安全,绑匪换了三副假车牌,逼女孩喝下两瓶二锅头;在绑走女孩的八天七夜里,绑匪没有打出一个敲诈电话;为了迷惑公安,绑匪还带着受害者的手机和信用卡到汕头、东莞、深圳等地游玩了一圈。
受害人为其中一名绑匪求情
龙湾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廷中、黄龙飞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黄龙飞虽在具体犯意提起、作案工具准备、具体实施绑架行为时作用较杨廷中轻,但其积极参与本案绑架犯罪的预谋、实施的全过程,不能认定为从犯。最终,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杨廷中、黄龙飞有期徒刑十四年和十年六个月。
判决不一的原因除了杨廷中有前科并不思悔改之外,跟小夏的求情也有关。小夏向法庭递交了一份要求对黄龙飞从轻处罚的谅解书。理由是黄龙飞在看守其期间,没有对其实施伤害,并给予了一定程度的照顾。
“我们也没有去找过被害人,开庭时,被告人的家属并没有来。”昨天,黄龙飞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开庭时,小夏的父母来了,他们觉得黄龙飞这个人本质不坏,还值得挽救。
而黄龙飞称,他在看守小夏时,没有殴打也没有捆绑,只是让她待在一间出租房内,不让她出门。
当庭抗议认为法官判太重了
判决结果让两人耿耿于怀的是,他们没有索要赎金,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伤害,不应该判这么重。
“绑架案中,要赎金和不要赎金,性质是不是一样的?”宣判结束后,杨廷中如此反问法官。法官回应,绑架是一种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便构成犯罪。
实际上,一开始,杨廷中、黄龙飞计划索要100万元。为何迟迟未打电话索要赎金?杨廷中说是出于害怕,打算到一个偏僻点的地方再用公共电话打;黄龙飞的说法是,杨廷中因路上监控太多才不敢打。
“要是伤害对方,不给她东西吃,后果是不是一样?” 杨廷中继续问。法官则回应,如果涉及其他犯罪,比如受害人有轻伤,那很可能判的就不仅是14年了。
“是不是我们外地人在这里,判的刑都比较重?” 杨廷中依然不服气。法官对此否认,“我们考虑的是犯罪情节,你们将受害人远远地绑到贵州去,这一点倒是有考虑”。
法官认为,本起案件影响十分恶劣,在龙湾区府旁的停车场内将受害人绑走,而且龙湾的公检法就在附近,在司法机关的眼皮底下发生,这也是他们考虑的一个因素。
回答记者提问时谈“公平何在”
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黄龙飞。
黄龙飞很直接地回答自己肯定还将上诉,“我没有殴打被害人,没有索要赎金,最重要的是我还有被害人的谅解书,法院判我10年6个月,肯定不服。”他承认自己有罪,但认为罪不至此。
“我看到报纸上说乐清有起绑架案,索要两千万赎金,如果按照这么判,是不是判处死刑?”黄龙飞反问记者,在记者跟他说这个案子还没宣判之后, 杨廷中接过话说:“这么判,意味着要钱和不要钱是一个概念,公平何在?”但他拒绝回答他们的举动对被害人是否公平的问题。
“你们给我一支烟抽,我就随便回答你几个问题。”杨廷中在羁押室内晃来晃去称没什么好说的,后来突然笑嘻嘻地提出要求。在记者跟他讲羁押室不许抽烟之后,他索性什么都说不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