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首个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出台 8月1日起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据悉,这是首个对市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进行认定的标准,将于今年8月1日起试行。
3种情况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成,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2、位于旧城区内,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建成,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或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
3、位于旧城区外,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建成,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或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
符合上述3种情况的,若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将不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1、已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3、因违法用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后作价回购的房屋;
4、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规划部门罚款处罚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5、位于旧城区内曾经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个人住宅房屋;
6、1990年3月31日前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注:旧城区指的是1988年版《温州市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旧城区范围。
[编辑: 陈静]
关键词:建筑 规划 建设 许可 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