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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自燃托运的货物遭殃,该怎么赔?

2014年06月17日 15:47:10来源:温州日报字体:

  记者缪眎眎通讯员鹿轩

  家住龙湾的温先生今年41岁,在当地经营一家个体箱包店。每次,他通过托运公司将货物发给外地客户,外地客户再将货款从银行转账给他,一来二往积累了很好的口碑,发展了很多稳定优质的客源。

  但是,发生在去年4月的一起意外事件让他头一回遭到了客户的投诉。他一气之下将托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货物损失6495元并返还运费40元。昨天上午,鹿城法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案情回顾

  托运的箱包不翼而飞

  一查是货车自燃烧毁

  去年4月,温先生接到杭州客户的订单,要购买女士零钱包、手提包若干,双方约定货到付款。温先生将箱包打包成两大件,于4月24日拿到市区准时达托运部托运。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货物托运合同,运费为40元,货物当天发送。

  像往常一样,温先生拿着托运合同的底单,回去等着客户收货付款。可是过了四五天,他却意外接到客户的投诉电话,质问为何迟迟没有收到货物。温先生于是致电托运公司询问原因,才知道,原来由于托运公司的货运车辆线路老化,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自燃,一车货物全部被火烧毁,当中也包括温先生托运的两大件箱包。

  “我家住在龙湾,为了这个事情,我跑托运部就不下七八次了。”温先生表示,货物损毁让他在客户那里丢了口碑不说,托运公司还找各种理由进行推诿,于是他将托运公司告到鹿城法院,要求托运公司赔偿货款6495元及返还运费40元。

  庭审现场

  托运货物已经被烧毁

  价值如何认定成焦点

  昨天上午,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38岁的曾女士是托运公司负责人,对于赔偿一事,她有自己的看法。她认为,根据当初托运公司和温先生签订的货物托运合同,合同须知第四点已明确指出“凡属丢失行李,不报价,一律按行李托运费10倍赔偿,不赔偿行李价值。”也就是说,按照这个约定,托运公司对温先生的赔偿最高不超过运费的10倍,即400元。

  对于这个赔偿金额,温先生当庭就按捺不住了,他出示了一张销售清单原件,上面列举他托运的这两件货物价值6495元,他认为托运公司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赔偿。

  “但是这张销售清单是你自己单方填写制作的,既不能证明货物价值,也不能证明丢失的货物就是销货清单上所列的货物。”曾女士称,即便是计算货物价值,也应该按照货物的成本价计算而不是销售价格计算。她认为,既然温先生觉得货物很贵重,托运时就应看清楚合同须知,并且给货物投保,或者他至少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

  对于曾女士的说法,温先生着实犯了难。生活中,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他没有给货物保价,而且身边的同行也没有给货物投保的做法。曾女士口中的成本价,也只比销货清单上销售价低10%左右。温先生认为,托运公司称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运费的10倍属于“霸王条款”。

  法庭辩论结束后,曾女士表示,货运车辆发生自燃后,他们按照客户报价的30%进行赔偿。如果温先生同意,他们也愿意赔偿他货物价值的30%。但是,温先生表示不能接受。由于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法院将择日对本案作出宣判。

  记者从鹿城法院了解到,去年该院受理的运输合同纠纷一共7起,而今年1月至6月已受理包括此案的一共5起。

  律师说法

  如何赔付

  关键看是否保留证据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明江说,法院如何作出判决,关键还是看消费者交付物品托运时,是否保留货物实际价值的证据。他认为,双方签订的货物托运合同中提到的第四点,应该不算“霸王条款”。因为“霸王条款”是不管情况如何,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而此案中,如果消费者能举证实际损失的,应该按照实际损失判决赔偿,如果不能的,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同时,罗明江提醒消费者,签订货物托运合同时,一定要看清相关条款,如果认为条款不合理的,可以选择不签或选择对自己更加保险的方式。如果托运货物的价值较高,消费者一定要对其进行保价,不要为了节约成本,而承担其他意外的损失。对于从事货物运输行业的托运公司来说,只有在货物从开始验收到包装检查等做好各方面的检查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在货物丢失或者毁损后的赔偿风险问题。

  相关链接

  2008年12月21日,李明与某托运公司签订托运合同一份,约定将一批裤子从郑州运送至南阳邓州,运费为30元。在运货途中,该车部分货物丢失,其中包括李明托运的三包货物。于是,李明要求托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2000元,但托运公司表示最多只能赔偿李明运费的10倍即300元。最终,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托运公司赔偿李明货物损失12000元。

[编辑: 陈静] 
关键词:托运 货物 赔偿 公司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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