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脚手架跌落身亡 未尽责包工头被判刑
因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致使一工人从脚手架上摔下致死,日前,乐清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包工头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金某是乐清市城东街道人,原是工程包工头。2012年5月间,金某的架子工班组包下了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五路一处厂房及辅助用房建设工程的脚手架工程。
2012年8月22日,厂房及辅助用房建设工程2号车间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当天上午,金某安排孙某等6名架子工进行外墙脚手架拆除作业,6名作业人员自行分工且均未系安全带。9时许,孙某在拆除脚手架钢管时,不慎从约14米高的脚手架上跌落到地面,孙某当场死亡。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金某作为架子班负责人,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拆除脚手架作业未安排专人指挥,没有为高空作业的架子工配备安全带,安排无登高架设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登高拆除脚手架,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012年8月28日,经调解,建筑工程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60万元。去年11月25日14时许,金某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治安一大队投案。
乐清法院认为,金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赔偿,金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遂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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