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存3100余万 戴某一审被判7年罚35万元
以联合投资为由,以每月1.2%至3%的利息为饵,永嘉籍男子戴某,在2008年至2011年12月期间,多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100余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800余万元。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戴某今年60岁,原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职工。2008年起,戴某未经有关金融部门批准,以投资、资金周转为名,向4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
“你有按时支付利息吗?”法庭上,公诉人问戴某。
“2011年8月15日之前都是按时给的,之后钱没了,就没有了。”戴某回答。
戴某把钱主要用于融资、投资和放高利贷,投资了正邦鞋业等企业。不料正邦鞋业倒闭拍卖,其他投资的企业也都亏损。为回笼资金,戴某还把1025万元拿去放高利贷,利息三分到四分不等。因戴某前期信守承诺,许多人主动把钱借给戴某;到了后期,戴某无法支付高额的借款利息,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勉强维持,到案发时,戴某尚有2800余万元无法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戴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并退赔赃款返还相应被害人。
一审结束后,戴某提出上诉。
[编辑: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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