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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07月02日 09:22:20来源:龙湾新闻网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助力高水平推进县域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构建国家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一项重大制度设计,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运用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全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检察机关应当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依法办理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积极稳妥探索安全生产、特殊群体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功能,运用诉前磋商、圆桌会议、公开听证、公告督促等方式,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主动履职,自我纠错,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建立健全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跟进监督机制。经诉前程序,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对公益诉讼案件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高的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将检察建议抄送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

  四、检察机关发现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依法提起诉讼。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公告期满后,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或者无适格主体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五、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和阻挠。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推诿的,由监察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处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拒绝、推诿的,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依法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考评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配合做好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应诉出庭、专家证人鉴定人出庭、判决执行等工作,并在鉴定评估、业务咨询、政策法规解读等方面为检察机关提供专业支持。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书面回复检察建议的落实和整改情况,因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处罚时限等客观因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附整改方案,整改完毕后,及时书面回复整改情况。行政机关的书面回复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

  七、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线索双向移送以及办案协作机制,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线索,需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贪污贿赂、渎职失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八、审判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管辖、审理、裁判、执行等方面的沟通协调,依法及时受理、审判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探索推进惩罚性赔偿、恢复性司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适用,研究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检察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执行,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十、检察机关应当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等单位建立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畅通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情况通报渠道,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遇到的问题。

  十一、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资金保障,将调查核实、专家咨询、举报奖励等公益诉讼办案中的必要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建立鉴定、评估、检测经费保障机制。

  十二、承担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职责的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公益保护职责,与检察机关加强信息交流,及时移送相关线索,推动形成多元主体共同维护公益的工作格局。

  完善公益诉讼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相关线索,检察机关核实采用的,应当给予适当奖励。举报奖励的具体办法由检察机关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移送、提供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应当登记在案,并予以回复。

  十三、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督促和指导相关执法部门共同做好公益诉讼宣传工作。宣传文化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营造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四、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对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以及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接受和配合法律监督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本决定规定的有关事项得到落实。

  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便利作用,畅通人大代表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问题线索的渠道,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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